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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规定详解:从一个案例看会计、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差异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发票开具规定详解:从一个案例看会计、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差异

引用
1
来源
1.
http://m.66law.cn/laws/214155.aspx

某企业在货物尚未完工且未发出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要求提前开具了发票,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然而,在税务稽查时,该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偷税。这种定性是否准确?其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文将从会计确认、增值税规定、所得税规定、发票开具规定以及虚开发票的定义等多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会计上如何确认?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明确的要求,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最重要的标志。在本案例中,货物未完工交付,明显不具备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会计上只能确认预收账款。

2. 增值税如何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预收货款开具发票的,在增值税上应于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3. 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基本与会计准则一致,只是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为国家税收不承担企业的未来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只认可确切的经营风险。依据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明显不具有确认收入的条件。

4. 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这一条款似乎与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相冲突。从法律效力来看,增值税条例作为国务院出台的法规,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因此应依条例来判定。

5. 何为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以上条文来看,虚开的重要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就不能算作虚开发票。

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政策来看,虽然企业在增值税上按时申报纳税,但提前开具发票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跨年提前开具发票,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金额不一致,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此外,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购货方已经抵扣且货物尚未交付,后续退货时的处理会更加复杂。

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谨慎处理提前开票事项,尽量避免跨年提前开票,确保各项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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