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释了原告不能到庭的不同情形及其相应的处理方式,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诉讼程序和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起诉被告李某离婚,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双方均已确认收到。原告罗某某以其所在地到法院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为由,在庭前向承包法官说明了情况并申请了网络开庭,承办法官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开庭当天,被告李某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某某却以不会网络开庭操作为由迟迟未进入庭审,也未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官让其就近找一个会操作的人帮忙,但在等待了30分钟后,原告罗某某也未进入庭审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释明
原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如原告或者被告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不能参加庭审,这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应该决定延期审理。
(二)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这种情况下有分三种处理方式:
案件属于原告不必须到庭,法院可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属于原告必须到庭,比如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和必须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原、被告本人均到庭方可判决,这种情况下,经两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直接拘传原告到庭。
原告曾经申请撤诉但未获准许。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判决。
注意:记错时间、忘记开庭时间、上班高峰期交通堵塞、与其他法院开庭时间相冲突之类的理由都不能算是正当理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注意:按撤诉处理之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可再次就同一诉讼标的起诉,法院会受理。
法官提醒
开庭是很严肃的事情,作为原告在法院受理了起诉后,应当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应当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无故缺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仅会耗费双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