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逾期不还钱,我主张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法院这么判
“他逾期不还钱,我主张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法院这么判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督促对方按时还钱,我们可能会在借条里约定很严重的违约后果,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本以为约定的内容越多,越能保证自己的权利,殊不知法律对于赔偿的上限是有规定的。
2023年8月26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李某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付违约金,陈某因催收借款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李某承担。当日,陈某将借款转入李某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还款,陈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利息问题
借款期限内的资金使用费叫作利息。陈某提出按月息2%标准计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陈某关于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问题
借款期限外的资金使用费称作逾期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陈某主张的月息2%标准,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按欠款金额2%付违约金的标准均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标准,法院对超出法定标准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等其他费用问题
因在计算该逾期利息损失时,法院已对陈某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予以考虑,故对陈某主张的律师费等费用,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是指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民法典》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者应该可以同时适用。但是鉴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并且本规定对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规定了上限,故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受到上限的限制。
出借人和借款人还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律师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考虑到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可能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考虑。
综上,即使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可以选择部分主张或一并主张,但不论怎样,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