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丧葬费不是遗产,分配时候如何分?儿子多分有依据吗?
法院判例:丧葬费不是遗产,分配时候如何分?儿子多分有依据吗?
丧葬费、抚恤金和取暖费在遗产分配中如何处理?近日,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回顾
翠花与二娃系原配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四人。二娃于1998年4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翠花于2020年5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根据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核准表》显示,翠花的一次性抚恤金14780元、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53090元、本年度取暖费1700元,共计7057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及抚恤金是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是翠花去世后产生,故原告诉请的本案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67870元,共计68870元不属于遗产,由原、被告依法分割。
取暖费1700元系翠花的遗产,但因在(2021)鲁0203民初12163号继承案件中已经作为遗产予以判决分割,故本案不予处理。
本案三被告称上述丧葬费及抚恤金已经花剩不到2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三被告未能提交丧葬花费的相关证据,原告亦未能提交已平摊丧葬花费的相关证据,各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客观事实,处理丧葬事宜需要花费是人之常情,虽然各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被告翠娃娃2作为翠花的独子,按照风俗习惯,在办理翠花的丧葬事务中,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应较多,且在翠花的晚年赡养中,翠花一直居住在被告翠娃娃2处,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量,本案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分割应以偏重照顾被告翠娃娃2为宜,故本案酌情认定原告翠娃娃1、被告翠娃娃3、被告翠娃娃4各分得10000元,被告翠娃娃2分得3887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虽然不属于遗产,但一般应参照遗产分配原则予以分配。具体到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为其母亲办理丧事的花费情况,但是支出了必要丧葬费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考虑本地风俗习惯,认为作为独子的翠娃娃2为丧事花费较多时间、精力较多具有高度盖然性,且考虑到其母亲生前在翠娃娃2家居住20多年的情节,酌情判决各方分得涉案款项的数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翠娃娃1、上诉人翠娃娃2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