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论文代写服务合同被判无效,服务费全额退还
槐法案例:论文代写服务合同被判无效,服务费全额退还
代写文章承诺发表,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服务合同》,相关合同效力能否被法院认可?槐荫区法院侯娅民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赵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文章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赵某的论文提供专业文章服务,并确保该论文符合制定学术期刊的录用条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要确保该文章于2023年7月前将该文章完成录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见刊,公司需退还赵某所有费用。后来,双方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赵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无效,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德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案涉论文本应由赵某独立撰写完成,但赵某委托公司为其二人修改、润色,保证相关期刊录用案涉论文,并就此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内容违反了学术诚信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赵某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服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司基于该合同取得的服务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赵某主张返款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无效,该公司返还赵某服务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代写论文合同不仅违反学术道德,也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双方均会面临不利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学生和从业者应当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规范,提升学业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