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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单位吸烟还不听劝?处罚来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在单位吸烟还不听劝?处罚来了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088947

近期,上海金山区发生一起在村委会室内吸烟且不听劝阻的事件。经调查核实,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涉事单位也被要求加强控烟管理。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严肃性,也为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介绍

近期,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移交投诉反映:在某村委会,有工作人员在室内吸烟且不听劝阻,附有现场视频作为证据,请求管理部门前往调查。

接到举报后,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村委会核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警务室垃圾桶内及警务室旁边的茶水间内查见烟蒂、烟灰。经调查,投诉人视频中的两位吸烟者确实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村委会卫生干部曾在二人吸烟时进行过劝阻,两人对视频中自身吸烟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监督执法人员对吸烟者个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对单位提出了监督意见,督促其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

法律分析

对个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场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10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就已生效实施,两次修订后更被称为“最严控烟令”,社会上直观地称为“凡顶上有盖皆不可吸烟”。在办公场所吸烟,不仅严重危害本人健康,产生的二手烟也对周围非吸烟者同样造成健康威胁。

吸烟是短暂的动态行为,常常面临取证难的问题。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达现场后,违法行为一般已经不存在,很难直接获取证据。想要做好控烟工作,除了监督执法外,更重要的是帮助民众提高控烟意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令,各类公共场所提高控烟管理水平。

在此,呼吁个人和场所严格遵守控烟法规,共同营造健康、安全、无烟的城市环境。吸烟者应尽早戒烟,全市已在各区设立46家戒烟门诊,并提供12320戒烟热线服务和“无烟上海”微信公众号,助力科学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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