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赘婿“逆袭”有多难?
历史上,赘婿“逆袭”有多难?
《赘婿》这部热播剧讲述了现代金融巨头穿越到古代,通过自己的商业头脑逆袭成为商贾之家的女婿。然而,在真实的历史中,赘婿的社会地位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赘,即多余无用,使受累赘。唐人司马贞在注解《史记》时认为:“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通常只有家贫无力娶妻者才会选择入赘,俗称“倒插门”“上门女婿”。
社会地位最初极其低下
隋唐之际的颜师古则认为:“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因此,入赘往往被民众视为“卖身为奴”,女方通常在财力上处于强势地位,钱财通常是诱发入赘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利益交换过于明显,加上古代婚姻向来漠视情感因素而注重门第之规,“家财”便成为众人眼中男子入赘的全部目的。因此,赘婿的社会地位最初极其低下。
《赘婿》剧中所呈现的“夫妻同心,其利断金”让不少观众情绪振奋,但在真实的历史中,赘婿能够逆袭成功者少之又少。战国齐相淳于髡(音同“昆”,意指春秋战国至秦汉时代一种剃光头发之刑罚)就是其中的一个特例。
淳于髡家境贫穷,且很可能受过刑罚,因而只能入赘为婿。但后来,他辅佐齐威王称霸天下,地位显赫。
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睡虎地秦简详细记录了先秦之际赘婿的法律地位:赘婿不能单独立户,不能被授田地;三世之后子孙才被允许入仕,且仍要标明是某某赘婿的后代;从军后赘婿不受怜惜;杀牛犒赏军士时,承受最为繁重劳动的赘婿也会被排除在受赏群体之外。
《史记·秦始皇本纪》亦载,秦始皇三十三年曾经下令征发赘婿、罪人作战。汉武帝在征讨大宛时苦于兵力不足,也曾招募“天下吏有罪者、亡命者及赘婿”。可以说,秦汉之际,赘婿地位极低。
汉人贾谊将其原因归结为商鞅变法后遗弃礼义仁恩、变异风俗之结果。当时,不仅“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而且将贾人、治狱吏不直者、诸尝逋亡人、赘婿等7种人谪发远征或戍边,以实现抑商和加强边防之目的。
明清时期赘婚更为普遍
直到南北朝时,征发赘婿服苦役和守边的法律才被取消。这相当于给了后世赘婿一定的社会认可空间。
例如,唐代大诗人李白曾靠4次入赘才得以实现逆袭,由此可见,入赘在唐代并非完全被士大夫所不耻。到唐末五代乱世,因急需兵源,南唐再次立法规定将赘婿征召入伍。
宋元时期,因女性地位得到提升,赘婚之风盛行,赘婿的社会形象有极大改观,可参与管理和继承妻家家产。
为夺人眼球,明清通俗小说多有赘婿的大量描写,且特意放大了赘婿的负面形象。例如,对妻家财产的垂涎和谋夺、对女方宗族的威胁和倾覆,让人对赘婿充满了不安和恐惧。
尽管如此,明清赘婚更为普遍。因此,严格遵循儒家礼义的国家律法只能对入赘给予了限制,如明朝规定“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等于要求签订标准的“入赘协议”。
《大清律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清代确立的“家产均分”原则显然是在宋代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赘婿对于女方家庭的产业贡献,但仍要求女家为维护宗庙之祭祀规范而立继子。
传统观念难因一纸条文瞬间消散
赘婿均分财产的权利能否落到实处还得看机遇。
清代江西曾有族人干预赘婿承受产业之纠纷,官府则依律判决,指出赘婿可与承嗣的儿子均分财产。同时期的四川则有案例证明,在女儿死亡后,赘婿被扫地出门,未分得任何财产。
“家产均分”的规定到1911年颁布《大清民律草案》时改为赘婿在继承时只能酌情给予财产。这一规定在1925年制定的《民国民律草案》中继续沿用。
为回应男女平等和人格独立之社会呼声,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彻底取消了“赘婿”的称谓,将其一并称为“女婿”并列入亲属范围,并规定其不再享有家产均分的权利。
即便有明文规范,各地亦时常出现赘婿因财产继承而缠讼的案例。例如,浙江龙泉司法档案显示,从1912年至1948年的89宗赘婿诉讼中,有30宗涉及缠讼,诉讼时长超过一年或存在上诉之情形。
可以说,民间对于赘婿的传统观念并未因国家的一纸条文而瞬间消散。因此,在当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官员只能尊重民意,针对赘婿争产案仍援用传统规则:“遗产部分以赘婿与继子平均分配,原为法之所许。”
综上所述,古代赘婿往往被认为不仅舍弃了延续自身亲族血缘的义务,而且变乱了妻族的血缘关系,进一步影响了原本的宗族承祀和财产继承,为家族乃至社会的冲突埋下了隐患,最终让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传统社会伦理道德遭受危机,因而社会形象相当低贱。
唐宋以前,关于赘婿的律法规定立足于赘婿之“赘”的形象,强调对赘婿之社会打压,贱其身份。
唐宋时期,随着平民社会之崛起,商品经济思潮之影响,开始承认赘婿的财产经济权利,不断认可其在妇家之地位,律法转而看重赘婿之“婿”的身份,并最终将其认定为与亲子不同的女婿。尤其是清末民国以来,因女性法律地位得到强化,致使赘婿之法定权利尤其是财产继承权没有规定之必要,除非赘婿系善待岳父母的丧偶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