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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注销是否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公司注销是否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222903

当劳动者遇到公司注销而劳动报酬未全部执行完毕时,该怎么办?由谁来承担这笔债务?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来分析执行过程中公司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

01

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某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执行中,申请人发现A公司在未履行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经查,高某和B公司为A公司股东。因此,刘某申请变更高某、B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02

法院审理:

变更高某、B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某、B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劳动报酬15000元,高某、B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一款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款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A公司注销前未完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其债务仍然存在。A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部分劳动报酬未付,即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高某、B公司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A公司,未经清算已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应依法变更股东高某、B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A公司未履行的支付义务。

法官提醒

本案不仅为申请执行人讨回了公道,也向被执行人发出强烈信号:公司债务并非注销登记就可以不用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执行过程中遇到公司注销等类似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同时,公司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注销前要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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