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标题党”恶意引流,并提供网络犯罪技术帮助,构成帮信罪!
法治热点:“标题党”恶意引流,并提供网络犯罪技术帮助,构成帮信罪!
在数字时代,网络信息泛滥,其中不乏恶意引流、散播谣言的“标题党”网文频现。近期,四川遂宁警方以雷霆之势,成功打掉了一个为“标题党”恶意引流,并提供技术帮助的网络犯罪团伙。经过精心部署和缜密侦查,共抓获涉案人员7人,清理有害信息7966条,为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基本案情
在警方的侦查下,频繁发布和转发“标题党”网文的遂宁本地市民夏某进入警方视野,并被依法传唤接受调查。据夏某供述,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看到有人提供兼职的信息,需要做的就是动动手指转发网文链接,点击的流量越多报酬就越多。
警方分析发现,“标题党”网文获利的套路大致分为三步:首先是寻找一些热点事件、社会热议话题等作为网文的引子;接着再拟定一个惊悚、煽情或引发同情的标题,网文内容是否真实发布者并不关心,有的甚至通篇都是广告;然后通过发展下线大量分享转发,骗取网友的点击获取流量,从而赚取广告收益。
据警方介绍,夏某在熟悉了“标题党”网文赚钱的套路之后,她决定自己做上线,她不仅建了很多聊天群发展下线,还在网上购买了专门生成“标题党”网文的小程序,以此获取更多的流量。
据遂宁警方调查,自从夏某有了专门制作“标题党”网文的小程序后,她就开始大肆制作相关网文链接,并在其中加入了赌博、色情等非法广告,然后分享到聊天群中进行传播扩散。
夏某购买的小程序其实就是一个具备自动生成功能的“标题党”网文平台,其中预制了各种“标题党”网文模板,使用时只需更换标题就能直接生成网文链接,而里面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对夏某来说并不重要。
据警方调查,截至2023年4月,夏某利用该小程序累计发布了“标题党”网文链接23条,获取广告收益5万余元。而遂宁警方根据夏某这条线索,发现了一个专门炮制“标题党”网文骗取流量,进而获取广告收益的网络黑色产业链。
警方调查发现,夏某购买的“标题党”网文制作小程序还有另外一个功能,那就是能躲避平台监管,使用者在生成“标题党”网文链接后,每一次转发都会自动变更一次网址链接,从而使非法链接无法被彻底封禁。那么这个软件的开发者到底是谁呢?
根据掌握的线索,遂宁警方很快便锁定了“标题党”网文制作软件的开发、运营企业——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2023年6月,专案组组织警力20余人,分赴山东、江西、广东等地,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等7人抓捕归案。
据张某供述,在这个网站上线使用后,他发现客户用得最多的功能就是编辑制作“标题党”网文,最初由于这些网文链接很容易被平台发现并封禁,而这也导致使用人数开始减少。为了留住客户,张某找到了合伙人王某,并开发了另一款嵌入软件,名为“防封系统4.0”。
据警方调查,张某犯罪团伙通过提供大量“标题党”网文模板和自动生成的功能,然后以2000元到35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卖使用权,截至2023年6月,张某开发的软件购买用户达到1293人,大量加载非法广告信息的“标题党”网文在网上被传播扩散。
据遂宁警方调查,为了能吸引更多的使用者进而获利,张某通过各种社交平台不断发布兼职信息,以在家点点手指转发链接即可赚钱为噱头,招揽客户使用“标题党”网文制作软件。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张某等人并不会直接参与“标题党”网文的制作与传播,但是,他们开发的软件中却储存了大量“标题党”网文模板,另外,他还会指导软件购买者如何使用、如何引流变现。
截至2023年6月,张某等人开发的软件购买用户达1293个,警方累计固定该软件发布的有害信息7966条。另外,截至2023年9月30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立刑事案件17件,共抓获涉案人员69人,关停账号18个,清理有害信息2000余条。
今年3月5日,该案犯罪团伙头目张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遂宁市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月5日,该案犯罪团伙成员王某某因提供侵入计算机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京尹律师说法
在互联网上,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标题党”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文章往往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读者,内容却往往失实或夸大其词。这些“标题党”网文在市民的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他们利用公众的好奇心和关心度来恶意引流,误导读者、煽动情绪、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在当今高度数字化的世界中,网络犯罪活动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是为了打击这一犯罪行为而设立的法律条款。根据相关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工具、设备、资金、账号等支持,或者为他人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这种犯罪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甚至还可能对他们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此外,它也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张某深知,要吸引更多的用户并从中获利,必须掌握网络世界的规则和技巧。于是,他开始利用各种社交平台,不断发布兼职信息,以“在家点点手指转发链接即可赚钱”为诱饵,吸引着渴望在网络上寻找额外收入的人们。
张某的聪明之处在于他懂得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他通过开发软件,储存大量的“标题党”网文模板,这些模板往往以吸引眼球的标题和内容为主,能够迅速抓住网民的注意力。他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那些希望在网络上寻找机会的个体,通过引流变现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从软件安装到模板选择,再到引流策略,直至盈利,每一个环节都精心设计。
尽管张某的开发软件和迂回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法律风险,但他的行为仍然存在潜在的危害,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量的“标题党”网文可能误导读者,引发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这不仅损害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也对社会的信任体系构成了威胁。
在这个充满机遇的网络时代,我们应该寻求更加健康、积极、可持续的发展路径,而不是仅仅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网络犯罪的形态和手段日益复杂多样,其中涉及到的是一些高科技和高度复杂的技术知识。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网络来传播恶意代码、盗窃数据、制造病毒或利用系统漏洞来攻击他人的电脑或服务器,以及通过互联网实施欺诈等犯罪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保护网络环境,并坚决打击所有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企业和组织也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网络安全。这包括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等措施。同时,还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内部风险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京尹律师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对个人、社会和整个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网络监管工作,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x元、刘x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x民、蔡x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x民、蔡x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x元、刘x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外,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x元、刘x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婺x区人民法院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x元、刘x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x彦、刘x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x明使用昵称为“刀x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x新、李x祥、陶x、曾x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x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x新,购买管制刀具。陶x新通过微信与黄x明联系,由黄x明直接发货给宋x林,被告人陶x新从中赚取差价。宋x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x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x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x明、陶x新、李x祥、曾x杰、陶x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x明、陶x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祥、曾x杰、陶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x明、陶x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x祥、曾x杰、陶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x祥、曾x杰、陶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