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在职场中,加班费争议是一个常见且敏感的话题。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这一问题。
案例背景
2021年5月,阿珍入职某养殖公司,从事饲养员工作。2023年7月11日,阿珍以养殖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为由,向养殖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随后,双方因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阿珍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了阿珍要求给付2021年5月5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仲裁请求。阿珍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阿珍向法庭提交的工作安排记录不能完整反映2021年期间内的加班情况,未能尽到举证责任,故对于该期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对于阿珍提交的2022之后的微信员工群记录及群内的工作安排记录可以证明其加班事实,故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养殖公司支付阿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39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723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实用建议
- 对劳动者: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注意保留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以便于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 对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加班审批流程和程序,有利于规范加班管理,减少相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