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分清业主、物业、开发商相关责任很重要!
服务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分清业主、物业、开发商相关责任很重要!
近期,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花山法院成功调解,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业主、物业和开发商之间责任划分的重要性,更为广大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被告为花山区某小区业主,2009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楼道照面电费合计2万余元。
调解过程中,被告情绪比较激动,承办人对被告的情绪进行了安抚,针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引导被告正确理解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承办人也告知了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的方式去保障自己的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同意一次性付清拖欠的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
在人们惯有的意识中,业主相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实际上,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出现矛盾的时候,只要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就行了。
物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与业主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不应存在对立。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调解、协商。
很多业主认为应该采取诉讼的方式。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周期长、较繁琐,而且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就会日益紧张,双方的矛盾也可能越来越激化。相比较,调解、协商解决双方矛盾更直接、快速。
花小法说法
有些矛盾纯粹是误会。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中,很多业主分不清其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就是一个主体,结果把开发商的问题也算在了物业公司头上,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引起双方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业主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首先要“扫盲”,要弄清哪些是开发商的问题,哪些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室内装修中,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通过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方式来实施服务与管理。
开发商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渗漏、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的责任。由于许多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全资子公司,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不管是开发商所成立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承担的责任。
业主
家里的门窗框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决定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