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生而不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近日,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的案例引发关注。该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小悦今年十二岁,就读于某乡镇中学。两三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因个人原因至今未归,小悦是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的。由于小悦的母亲常年不在小悦身边,作为小悦的法定监护人,母亲基本上未履行过监护责任。小悦的爷爷奶奶找到驻村律师,提出了撤销小悦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改由爷爷奶奶作为小悦的监护人的述求。
事关孩子的健康成长,驻村律师了解到小悦爷爷奶奶的想法后,走访了村委会,村干部反馈小悦确实是爷爷奶奶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的。在与小悦交流时,发现孩子对爷爷奶奶的感情和依赖,明显比对母亲要更深一些。律师在与小悦母亲取得联系后,其母亲承认,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小悦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确实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援助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撤销小悦母亲作为小悦监护人资格,指定爷爷奶奶为监护人的起诉状。法院在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也认为小悦的爷爷奶奶比其母亲更合适作为小悦的监护人,于是判决撤销小悦母亲作为小悦监护人资格,指定爷爷李某、张某为小悦的监护人。
案件的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小悦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小悦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小悦母亲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能有效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律师普法
1.哪些人有权申请撤销监护权?
主体较为广泛。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当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护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同时,为了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该条款还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需要履行负担义务吗?
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免除,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依法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也应当继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3.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可以恢复吗?
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权的设立和执行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监护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时,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机制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