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总结,异地施工不用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预缴、反馈,开票,申报
超全总结,异地施工不用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预缴、反馈,开票,申报
随着企业跨区域经营的日益频繁,涉税事项的报验、预缴、反馈等流程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全流程操作指南,包括报告办理、发票开具、税款计算与申报等关键环节,帮助企业合规高效地完成相关税务工作。
一、哪些情形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年第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二、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此项业务除了到办税厅办理,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新增报告】
打开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表,根据跨区域项目的信息填写该报表(星号为必填项),填写完成之后确认无误,点击【提交】即可。
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可以查询到刚才提交的信息。点击【查看文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成功之后,开具数电发票即可。
注:新版电子税务局,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业务会自动审批其报告表并自动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点击【进度详情】可查看“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文书。
三、跨地(市)标志为“是”的建筑服务项目类的发票如何开具?
目前电子税务局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发票开具,税费预缴”做了关联性升级,开票时需要关联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编号。
报验成功之后,回到发票开具界面。此时在“跨地(市)标志”一栏选择“是”,勾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编号”一栏会自动带出可供选择的报验事项编号,选择发票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项目信息,
回到发票界面,点击发票开具。
四、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注: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增值税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申报?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的除外),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5.1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重新使用【特定业务登录】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一行:选择跨区域报验户
第二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行:外经证经办人的手机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第四行:输入经办人的电子税务局密码
如密码遗失,可点击【忘记密码】重置个人密码。
登录之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预缴增值税时选择是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在打开列表界面中选择查询时间,找到需要申报的跨区域事项报告信息,点击【选择】:
打开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系统会自动计算预征的税款。
计征附加税申报信息填写完成之后,点击【下一步】
系统提示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无需预缴税款,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系统提示申报成功与需要缴纳的税款,点击【立即缴款】缴纳完税款可开具完税证明,在首页选择【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2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
①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②在【我要办税】模块下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③点击【按期应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申报表】
④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本企业在外地预缴金额据实填写主表第28栏次【税款缴纳】-【分次预缴税额】
⑤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根据本企业在外地预缴金额据实填写【一、税额抵减情况】的序号3中的【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六、建筑企业跨区经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相关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预缴;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七、怎么通过新电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登录新电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入“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界面,系统弹出“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提示框,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点击【确定】,销售收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确认无误后,选择一种支付方式,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缴款操作。
八、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缴销
在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点击表头“查询预缴税款信息”可查询已经预缴的税款,也可点击增行,手动增加预缴税费的项目:
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之后,点击【下一步】-【确定】提示办理完成即可。 反馈成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查询】中查询其状态会显示“核销报验”:
注意: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与报验发起并完成发票开具之后,需要更具自己的情况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规定进行税款的预缴,等待项目完工之后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反馈”,整个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流程才算完整的结束。
九、跨地区经营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进行预扣预缴明细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参考下面:
1、凭借已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个人所得税税种后,获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申报密码可通过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进行重置
2、下载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安装后,跳转到登录界面,输入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申报时选择对应项目编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其他操作和正常个税申报一样。
注:工程尾期,工作人员已回总公司,因为报验后做了个税税种认定,所以如果报验没核销之前,还是要零申报;如果确实没人员,可以联系经营地税务局,看看是否可以取消个税税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