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之间因参与传销而出具借条,法院:不予支持!
成员之间因参与传销而出具借条,法院:不予支持!
如今,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市场上打着理财旗号、实际上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理财产品更是种类繁多。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传销相关的借贷纠纷案件。2016年,李某向王某介绍“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为了打消王某的顾虑,李某陪同王某一同前往西安考察。该项目要求每人缴纳21.5万元入会,并通过发展亲人朋友拉人头的方式,承诺缴纳21.5万元后可以获得306万元回报。考察后,王某因资金不足,向李某出具了一张21.5万元的借条。这笔款项由李某直接转给了项目负责人张某某。同时,李某还自行使用其亲戚的身份证在该项目投资了10个21.5万元。
2018年,“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被认定为传销组织。事发后,李某损失巨大却未选择报案。现在,李某依据王某出具的借条要求其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李某在向王某出借款项时,已经通过利用其亲戚名义的方式向“西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投入了200多万元。该项目通过“拉人头”发展上线下线、缴纳入会费用、许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纳资金,具有明显的传销组织特性。李某应当明确知晓该款项系加入传销组织的入会款。同时,李某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回损失,这与其主张的自己仅为传销组织受害人的说法相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应当知道替王某缴纳的21.5万元用于了传销活动。由于李某明知该款项用于传销仍提供借款,属于违法借贷,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近年来,传销组织不断变换花样,如“民间互助理财”“民间互助养老”等,但其核心仍然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上下线、缴纳入会费用、许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纳资金,形成金字塔式的人员网络。传销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虽然李某提供了借条,表面上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但款项的性质实际属于传销投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守好“钱袋子”,远离传销。
本文原文来自包头中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