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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男子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案情曝光!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邯郸一男子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案情曝光!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53CMPGD0534C2A0.html

3月10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起诉书,涉及一起介绍卖淫案件。被告人吕某某在2020年10月期间,多次以500元价格介绍卖淫女在不同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网络配图)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10月上旬的一天,吕某某以500元价格介绍卖淫女齐某某在某小区日租房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获利200元。
  2. 2020年10月10日,吕某某以500元价格介绍卖淫女夏某某在某洗浴中心与嫖客发生性关系,获利120元。
  3. 2020年10月16日,吕某某以500元价格介绍卖淫女夏某某在某酒店与嫖客发生性关系,获利150元。

吕某某,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8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1. 卖淫、嫖娼行为
  • 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 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 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 卖淫行为未遂的;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其他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加重处罚情形
  • 卖淫、嫖娼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违法的;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处罚后五年内再次违法的,报劳动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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