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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交通事故后追车截停不可取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法典宣传月|交通事故后追车截停不可取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64103

近日,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2022年12月2日,甲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甲驶离现场,乙随后驾车追赶、截停甲的电动三轮车,该过程中双方发生二次碰撞。乙截停甲后,下车与其进行交流。甲因紧张、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梗导致心源性猝死。甲家属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日,甲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甲驶离现场,乙随后驾车追赶、截停甲的电动三轮车,该过程中双方发生二次碰撞。乙截停甲后,下车与其进行交流。甲因紧张、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心梗导致心源性猝死。甲家属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决乙对甲的死亡承担20%责任,赔偿甲家属13万余元。

甲家属认为赔偿比例过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虽在与乙发生碰撞后驾驶三轮车驶离现场,但依据三轮车的客观行驶速度与轨迹、国家与社会摄像头安装等显示情况,该驶离行为不足以具有致使乙陷入客观无法维权的紧迫性与危险境地。乙完全可以也理应采取相对更加理性、柔和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与维权,但其后续追赶过程中却故意实施了“二次碰撞”与截停行为,超出了必要合理限度,对甲的死亡应负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事件的起因是甲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后,甲未停车而是驶离,乙为了自身维权而追赶甲所驾车辆,属于自助行为。但乙所采取两次的追逐截停措施不当,诱发了甲心源性猝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日常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发生事故后对方不停车而是驶离现场,可以拍录证据由交警处理。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平和心态,不开“置气”车。发生争执后自行截停、别车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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