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宠物要注意,检疫证书很重要
购买宠物要注意,检疫证书很重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爱上“撸猫”“遛狗”,选择成为一名“铲屎官”。但“宠物经济”的升温也衍生出不少宠物买卖、美容、医疗纠纷。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到“星期猫”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2日,小杰到小远经营的宠物店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小远承诺已为猫接种了疫苗,并约定质保期10天。小杰把猫接回家后便发现其出现腹泻症状,在按照小远的指示照料后,猫的状态没有好转。9月22日,小杰将猫送至动物医院检查。经过检查,猫被确诊为猫瘟,并于当日救治无效死亡。事后,小杰同小远协商赔偿事宜,小远以猫死亡时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杰诉至法院,要求小远的宠物店退还货款2800元、赔偿动物诊疗费800元,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8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销售者应当在动物出售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本案中,小远在将猫出售之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小杰未要求对猫进行检疫,在购买猫后也未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因此无法证明猫在出售时即感染猫瘟,亦无法证明小远隐瞒了猫的病情。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小远对猫的质保期为10天,而猫在质保期满后才死亡。但鉴于小远作为动物销售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经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小远退还小杰25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对所售宠物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同时对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本案中,小远虽然承担了10天的质保义务,但其并未对猫申报检疫,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杰在购买宠物猫后,未主动要求检疫,也未对猫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无法证明小远出售的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宠物作为活体动物,具有生命,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那么在购买宠物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首先,要选择信誉度高且有明确售后保障的正规商家进行交易,并要求商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次,要与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宠物品种、健康情况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保存好发票、支付记录等相关情况,尽量在购买当天对宠物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最后,当购买的宠物出现问题时,要注意保存宠物诊疗相关证据,及时寻求相关部门和法律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