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嫁妆的法律问题全解析
彩礼、嫁妆的法律问题全解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和嫁妆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彩礼和嫁妆的法律问题,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彩礼和嫁妆的含义
- 嫁妆:女方结婚前给婆家的财物
- 彩礼:男方结婚前给女方的财物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男方送彩礼、女方送嫁妆已成为一种习俗。关于彩礼,人们总有谈不完的话题,似乎每个地区男子或多或少地为准备彩礼发愁。
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问题
给付彩礼易出现问题
- 订婚时给付较大数额的彩礼以及“三金”等,但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分手,彩礼及其他财物的数额计算问题。
民事证据规则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男方要主张10万元的财物给付,应当提交10万元给付的证据,同样,女方反驳数额未有10万元,也需提供相应证据。
案例1:北京的王某与史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对于“三金”的金额有争议,因金店发票只有1300元左右,女方主张“三金”价格只有1300元,男方主张8000多元,但剩余6000多元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无法举证,故法院结合案件相关事实,酌情判女方返还男方3500元。
- 男方追求女方时,有些会赠送女方大量财物,例如房屋、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如果房屋等不动产为避税而以买卖形式过户,则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的产权问题,应当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婚前给付行为?
案例2:(2019)京02民终3806号田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胡某追求女方田某时曾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田某,后双方未能顺利结婚,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房屋,而田某认为该房屋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是胡某表忠心的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前给付的行为,且该给付行为给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认定房产过户行为系给付彩礼符合社会一般认知”,但是由于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故男方胡某应当在还清贷款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3:一个男性在14周岁的时候和一个16周岁的女性“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办了婚礼但因为年龄问题没有领证,男方付了二十多万“彩礼”,现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了,付的二十多万能被认为是彩礼,并返还或者至少返还部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理论上应当返还全部彩礼,但一般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男女双方是否同居?同居生活费用由哪方支付?以及同居时是否育有子女等问题综合判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
在结婚登记前,女方亲属给付嫁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在结婚登记后,如果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赠与的财物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嫁妆的归属有其他约定,应当以约定为主。
关于彩礼的定性问题
(一)据调查,彩礼纠纷大部分为男女双方对彩礼性质的认识偏差。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付彩礼是基于各地传统的习俗,即给付彩礼的条件系女方愿意与男方缔结婚姻关系,与一般赠与行为不同,彩礼的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订婚时女方接受彩礼,但最终双方未顺利登记结婚,则一般情况下,女方需返还彩礼。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当事人。由于彩礼的给付方与接受方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大部分涉及到男女双方的父母,故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及男女双方的父母均可成为彩礼返还诉讼纠纷的当事人。
(三)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由于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将已给付的彩礼用于购置双方的共同物品或进行了共同的消耗,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会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等事实,综合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相关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