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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69566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影响着司法程序的效率。近日,红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生动诠释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回顾

近日,红河县法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原告李某和被告钱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为周转资金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并称自己只需要借一两个月就可以偿还原告,因被告长期做生意,原告认为被告有经济基础及基于对被告是自己多年好友的信任,于2020年1月从银行贷款五万元转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3月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双方是朋友关系而未催促被告还款。后原告贷款到期,因原告也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而被起诉至法院。因此,原告无奈开始于2024年1月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甚至到把原告的手机号拉黑,因此双方关系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辩称,承认向原告借过款,但原告在和其要借款的过程中辱骂自己,甚至发朋友圈公布自己的身份证,并诋毁自己,损害自己的名誉,原告也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且现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愿意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0年1月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为2020年3月,自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2024年1月原告才向被告主张债权,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如果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在被告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原告即将面临败诉的结果。基于双方曾系很好的朋友关系,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情理法相结合向双方做调解工作,告知被告虽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做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被告遇到困难的时候原告基于友谊帮助他度过了难关,且原告是去贷款的情形下出借给被告的,被告更应该返还原告的借款。并让原告也为他不恰当的要债方式进行了道歉,最终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双方也重归于好。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很多认为是在保护被告,其实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各方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认定事实要以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认定,就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说,如果时间太久,一方持有的借条可能会出现字迹不清无法看清借条内容,甚至遗失借条的情况,或者双方以微信转账等方式约定借款内容或者以转账方式出借借款的,如果时间久了手机遗失、转账记录无法查询等情况一旦出现,相关证据就有可能灭失,从而导致负有举证责任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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