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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尘埃——宋朝官制:条理清晰VS杂乱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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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尘埃——宋朝官制:条理清晰VS杂乱无章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1LPVA1705567KZB.html

说起北宋元丰之前的官制,我们的第一印象就是杂乱无章,如同一团乱麻,这里头,既有唐朝的正式制度,又有晚唐—五代胡乱添加的制度,还有赵宋自己补充进来的制度,混合在一起。

宋官制的杂乱,首先体现为政府部门的设置如叠床架屋,政出多门,比如兵部之上有枢密院,户部的财权划归三司,吏部之外设审官院,刑部之外设审刑院,礼部之外设太常礼院。

宋官制的杂乱其次表现在官职的名目多样、名实不合,有官、有职、有差遣,官指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机关的正官,比如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等;职为馆职,包括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等等,是一种荣衔;差遣则是朝廷临时委任的实际职务,常以“判”、“知”、“监”、“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等动词开头,如知开封府、监酒税、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签书枢密院事,等等。三者功能不同,“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 。

在这样的官制下,一名刑部尚书,实际上并非真是刑部的长官,他既不用到刑部上班,也不管刑部之事,仅仅表示享受刑部尚书的品级与俸禄待遇;真正主持刑部事务的官员,叫做“判刑部”、“同判刑部”,属于差遣。

宋王朝这套官制的形成,与宋太祖的立制思路有很大关系。宋太祖接手的制度如乱麻,三省六部旧制、使职差遣制、各路军阀私自设立的私制,交织在一起,良莠莫辨。太祖的做法既不是完全推倒唐—五代乱糟糟的政制,另起炉灶,重新设计一套全新的制度;也不是因循承袭既有制度,萧规曹随;而是承认既成事实,沿用唐—五代形成的整体制度框架,并在内部作局部、渐进之改良。

唐朝的经典政治制度体现在《唐六典》中。这部法典规划了一个整全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三省、六部、九寺、五监,权责分明。但中唐之后,这一经典官制已为临时差遣所动摇,“省、部、寺、监之官备员而已,无所职掌,别领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监别设主判官名” ,本官与职事出现分离。宋太祖立国,官制袭用唐旧,发展出官与差遣两套系统,官相当于职称,差遣相当于职务。

面对如此紊乱的宋朝官制,任何一个稍有强迫症的人恐怕都会抓狂。所以,不少追求整齐美感的宋人都批评过本朝官制,比如司马光说:“今之所谓官,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所以任能,爵所以酬功。今官爵浑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

元丰二年五月,知制诰李清臣首议更改官制:“本朝官制踵袭前代陈迹,不究其实,与经舛戾,与古不合,官与职不相准,差遣与官职又不相准,其阶、勋、爵、食邑、实封、章服、品秩、俸给、班位,各为轻重后先,皆不相准。乞诏有司讲求本末,渐加厘正,以成一代之法。”

神宗本人也很不满意眼前这套官制。宋人说他“喜观《唐六典》” ,慨然欲更官制、正官名。早在熙宁末,神宗已安排馆阁官校订《唐六典》;元丰三年六月,神宗以《唐六典》摹本赐群臣,并谕王珪等宰臣:“朕欲仿《唐六典》,酌古今之宜,修改官制。”于是朝廷专门成立了一个详定官制所,主持官制改革。

元丰三年九月,详定官制所向神宗提交了议改官制的第一个方案《以阶易官寄禄新格》,按这一方案,朝廷建立一套新的阶官系统,用于评定官员的官阶、禄秩,谓之“寄禄官”,从一品为“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正二品为“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从九品为“承务郎”,一共有九品二十四阶。而原来所领用来“寓禄秩”、无关职事的本官,如六部尚书、侍郎、给事中、谏议大夫等,则不再作为寄禄的空官。这个环节的改革,叫做“以阶易官”。

元丰五年二月,详定官制所编定议改官制的第二个方案《三省枢密院六曹条例》,并由神宗颁布施行。《条例》以《唐六典》为蓝本,恢复以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为正式的政府机关,同时将中书门下、三司、审刑院、审官院等平行机构裁撤掉(《唐六典》未载的枢密院则予以保留);恢复以台省寺监之官实典职事,使之名实相副,称为“职事官”,同时停止使用平章事、同平章事、参知政事、判大理寺、判刑部等旧有的差遣名目(地方官系统除外)。

也就是说,元丰改制前,一个宋朝官员的官职主要构成是“本官—差遣”;改制后则变成“寄禄官—职事官”,寄禄官代表品阶、禄秩,职事官代表职务。按宋朝任官惯例,凡品阶较低的官员获授较高级别的差遣,称为“试”、“权发遣”;而品秩高者出任级别较低的差遣,则称为“判”,举个例子说,宰相转任知府、知州,一般叫“判某州(府)”;八品官担任知州,通常叫“权发遣某州事”。这一本官与差遣相对分离的机制在元丰改制后仍然保留:官员除授职事官以寄禄官品阶为基准,若寄禄官比职事官高一品以上,在职事官前加一“行”字,若寄禄官比职事官低一品,加一“守”字,若低二品以下,则加一“试”字。

元丰改制前,宋朝的权力中枢为“中书门下—枢密院”,改制后则为“三省—枢密院”,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其权职分配如下:

中书省面奉宣旨事,别以黄纸书,中书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画黄;受批降若覆请得旨,及入熟状得画事,别以黄纸亦书,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录黄。枢密院准此,惟以白纸录送,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为画旨。门下省被受录黄、画黄、录白、画旨,皆留为底,详校无舛,缴奏得画,以黄纸书,侍中、侍郎、给事中省审读讫,录送尚书省施行。……诸称奏者: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边防、禁军事,并上枢密院。

按《唐六典》,三省之长为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他们是法定的宰相,但元丰改制并没有完全恢复《唐六典》的制度设计,中书令、侍中、尚书令旷而不置,而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次相;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二正四副的编制。

与旧官制相比,新官制条理清晰,机构设置删繁就简,减少了叠床架屋;职事官循名责实,不再名实不副;三省权力分配的设计尤其精妙:“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 换成现在的说法,就是中书省主决策,门下省主审核,尚书省主执行。三权分置,深得分权与制衡之要,看起来很美。

然而,这种按照经典精心设计出来、而不是在复杂政治过程中演生出来的制度,显然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当它付之实践时,必定会出现不适应。比如,若严格按“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走程序,结果必是行政效率十分低下。早在唐朝,三省制便因为效率低下而演变成权力集中化的中书门下制。

果然,元丰新官制推行不及一个月,神宗已发现问题:“自颁行官制以来,内外大小诸司及创被差命之人,凡有申禀公事,日告留滞,比之旧中书稽延数倍,众皆有不办事之忧。未知留滞处所,可速根研裁议,早令快便,大率止似旧中书遣发可也。”由于新官制造成“命令稽缓”,神宗与辅臣议事时,流露出“颇悔改官制”的意思。在元丰改制中获益的蔡确赶紧说:“新官制置禄,比旧月省俸钱二万余贯。” 神宗这才打消了叫停新官制的念头。

将新旧官制放在一起比较,旧官制还有一个优点: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宰相)都是差遣,与个人的资历、品秩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参知政事,中书舍人(正五品)以上即具任职的资格,因此,一名五品官阶的士大夫只要有能力、魄力,哪怕资历比较浅,也可以被任命为参知政事,获得整全性的、可比肩宰相的执政权。

换句话说,官与差遣分离的机制为那些年轻力富、敢于作为的官员进入高层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通道。领导庆历新政的范仲淹、主持熙宁变法的王安石,都是以参知政事的身份执政,这不是巧合,而是差遣制之开放性与灵活性的体现。康有为提过一个论点:“宋官制最善”,因为宋官制的特点是官与差遣相分离,“奇才之士,爵位不贵也得差遣以自申;元老之臣,事权虽谢而有爵位以尊显。岂非两得之道哉?”

元丰改制后,尽管保留着“行、守、试”的机制,寄禄官较低者可以获得较高的职事官,但副宰相的权力不再是整全性的,而是按职权被分割成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已然不同于参知政事。假如北宋一开始便实行三省制,恐怕便不会有范仲淹领导的庆历新政、王安石主持的熙宁变法。

至于说新官制条理分明,我并不认为那是什么优点,正如我不认为杂乱无章是旧官制的缺陷。打个比方,《唐六典》好比是唐朝的长安城,宛如棋盘,整齐划一,井然有序,却未必宜居,因为长安城是设计出来的;元丰之前的北宋官制,则如同当时的东京城,杂乱无序,但又一派繁华,恰似《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那样,因为东京城是生长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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