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子都需要交物业费吗?判了!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子都需要交物业费吗?判了!
“只要建在小区里的房子都需要交物业费吗?”“房产性质和用途与是否交物业费有关系吗?”......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者相辅相成,那么物业服务辐射区域内所有的房屋都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吗?
案情简介
2020年,津南区某小区业主大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津南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但上述合同中未约定公建用房的物业费用标准。该小区在公建预留地建设一处专为小区供热的锅炉房(300平米左右),目前该锅炉房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2015年起,由于供热片区划分,上述锅炉房的一部分作为换热站由供热公司管理使用,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向供热公司收取费用。2024年,某物业公司将该供热公司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供热公司作为该换热站的使用者,给付物业管理费用。供热公司辩称,其非换热站业主,且换热站属于公建房性质,目的是为整个小区供热,属于业主共有,不应当缴纳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虽然供热公司使用管理的换热站坐落于案涉小区,但供热公司使用管理该建筑的目的是为案涉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且该建筑的性质至今仍为公建房。在《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未对小区配套公建房收费事宜予以约定,应视为不收取物业费。因此,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某物业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这一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无论公建房还是商品房,只要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及缴纳时间,那么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都应遵照执行。反之,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则物业公司不能违规收取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重要约定,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修订需要全面详细,清楚界定服务范围、明确服务品质、详细说明费用和计算方式、规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等,这样物业服务合同才能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产生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需履行妥善维护、养护物业服务区域、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等职责;业主应履行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