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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及处置方式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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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及处置方式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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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randall.com.cn/ghsd/info.aspx?itemid=30224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本文将从股票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股票处置困境及其解决策略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一金融现象,并为相关方提供法律和实务层面的指导建议。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问题及风险

流动性风险

当质押的股票价格下跌到约定的警戒线或平仓线时,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补仓或赎回,导致质押的股票被处置,进而造成质押方损失。

财务风险

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更高,且质押规模越大越可能导致较高等级的风险预警。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的整体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对质押股票价值的影响。高质押比例意味着一旦股价下跌,公司可能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质权实现的难度、质押股权的评估和登记过程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等。

信用风险

大股东的质押行为可能反映了公司内部的信心和资金状况,如果大股东质押比例较高,可能预示着公司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

控制权丧失

如果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一旦触发平仓,可能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信息披露风险

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引发监管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和风险,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控制股票质押比率、暂缓强制平仓、密切监控高比例质押情况、加强金融市场的适时调控等。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困境

法律框架

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包括处置原则、前期工作、处置方式的确定等,以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维护市场稳定。

市场分析

股票质押违约处置是股票处置的一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质押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处置路径包括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出售等。宏观经济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事件驱动等因素都会影响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的方式和效果。

风险管理

股票价格波动、贷款利率波动、股票押品流转不畅、信息披露不透明、法律风险等都是股票处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设定合理的目标价位、关注公司基本面变化等。

处置策略

在股票处置中,可以采取多种策略,如出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卖出、调整投资组合、股价超过目标价位时卖出、公司基本面恶化时果断卖出、买错股票时及时止损、股价不能跃过前期阻力位时卖出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通过京东拍卖平台,将60万股某公司股份分拆为以500股为一个单位进行拍卖,最终以1121万余元的总价全部拍卖完毕,这是全国法院首次采用分拆处置的方式对大宗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有效提高了成交率和成交价。

综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困境的解决需要法律、市场、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协同努力,通过合理的策略和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处置效率,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方式

无限售流通股与限售流通股

1. 定义

  • 限售流通股:交易或转让受特定条件(如期限、数量等)限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 无限售流通股: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 非流通股: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等。

2. 股份限售

  • 公开上市发行的股票
  •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份
  • 董监高股份锁定规定
  • 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
  •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限售期
  • 收购取得的限售股
  • 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
  • 北交所转板形成的限售股

3. 股份减持新规

  • 减持规则体系
  • 减持方式
  • 集中竞价
  • 大宗交易
  • 协议转让
  • 询价转让和配售
  • 其他方式
    其他减持方式主要包括司法强制执行、赠与股份、离婚分割、清算分配、分立继承等。

司法处置

1. 规则体系

2.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是指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买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

  • 保留价及拍卖方式的确定
    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80%。

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

拟处置的“新三板”股票在三个月内有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最近一次成交价的90%。在三个月内无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

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无限售流通股失败需要再次处置的,第二次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81%。第三次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7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第二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72%。第三次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63%。

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限售流通股失败或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流拍需要进行再次处置的,再次处置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处置保留价的80%。

  • 对于买受人的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是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的会员,由其本人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其中“会员”及租用“会员”的解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 整体拍卖或拆分拍卖
    从执行效率角度出发,整体拍卖相对更为便捷高效。但若执行标的股票数量较多、拍卖保留价较高,可询问上市公司及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比例拆分或允许联合竞买的方式拍卖标的股票,更有利于避免流拍。

二级市场处置

1. 集中竞价
与司法拍卖相比,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卖出的处置方式更高效,且不产生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但需符合具备活跃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若股票长时间停牌或交易量太少,则难以适用该处置方式。

2. 大宗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6.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5.1条的规定,大宗交易需符合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前提条件,可采取与买方议价或竞价的方式交易。

由于大宗交易成交价不作为当日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成交总量,且不纳入指数计算,不会对当天的股价及指数构成直接影响。因此,若执行标的股票满足大宗交易条件,且通过集中竞价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的,可以考虑优先选择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以股抵债

1. 协商一致,直接划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法院可直接划转被执行人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至申请执行人证券账户用以抵债。

2. 无人竞买或竞买应价低于保留价,可选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 任何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都可以进行以股抵债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任何一次处置失败的,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直接抵偿,但其抵偿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该次处置的保留价。”根据该规定任何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都可以进行以股抵债,包括第一次拍卖流程之后。另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若二次或者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抵债的,应根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流拍价折让抵债。

非抵债过户

1. 具体方式
先采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标的股票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或第三方的证券账户中,待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再指令证券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并将变卖股票所得价款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2. 优缺点
优点:执行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缺点:关于操作流程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执行手续较为繁琐,同时涉及到非抵债过户等法律问题,实践中同意采用该模式的法院不多。

常见难点问题

1. 限售流通股限售期满仍需解禁
限售流通股在限售期满后,需要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解禁,并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若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配合办理解禁手续,需由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予以协助或者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2. 制定司法处置方案时需考虑的因素较多
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流程包括查询并冻结涉案股票、确定涉案股票处置方案等步骤,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类司法解释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且可能需要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股票性质、比例、持有人情况等因素均可能对处置方案的确定构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与其他类型财产相比,在制定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方式时需考虑的因素相对更多,若在处置过程中某一项或多项因素的情况发生变动,需根据相关规定/规则对方案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影响处置进程。

3.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在实务操作中缺乏即时性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冻结股票的数量,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由于从执行申请人提交保全申请、法院作出保全裁定至中证登受理操作之间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可以自行买卖股票,由此造成因申请冻结的股票已被卖出/被执行人新买入股票,而导致申请冻结的股票数量与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数量不符而冻结失败。

若承办执行案件人员至中证登现场查询被执行人股票持有情况并申请冻结,由于中证登在当日收市后才根据清算交收结果办理相应冻结,由此存在被执行人在当日15时前仍然可以卖出股票的可能性。

虽然被执行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即时冻结股票,但需要承办执行案件人员至中证登或证券公司查询后方能确定具体开户营业部。由此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在实务操作中可能缺乏即时性。

4. 高效处置方式的适用可能受到股票性质、减持比例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若执行标的为无限售流通股,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股票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法院指定账户。与司法拍卖相比,通过前述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更高效便捷且价格更为公允,更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但上述执行方式仅适用于无限售流通股,且需考虑减持比例限制的问题。若无限售流通股数量较多,或执行标的属于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的,则难以适用该处置方式。

5. 股票价值大幅波动的不利影响
如上所述,为避免超额保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由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受到公司基本面(盈利能力、成长性、财务状况等)、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政策调控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 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冻结股票数量后,自股票冻结之日至实际交易处置之日期间(可能长达数月),若冻结股票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出现冻结股票价值不足以覆盖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的情形。

防范陷入处置困境的预防措施

第一,在接受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前,先委托中介机构对质押标的股票开展尽职调查(权属、数量、性质、来源、限制信息、权利负担、所在证券账户、持有人身份等),核查是否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是否属于法定限售范围、是否存在减持限制的承诺等,以判断将来行使质权时可能面临哪些限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范方案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除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核查其生产经营情况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其内控治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财务运行管理的规范性等,以判断质押标的股票价值是否存在短期内大幅贬损的风险,并据此决策是否接受该等质押。

本文原文来自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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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及处置方式全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