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将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引发纠纷,法院这样判
住户将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引发纠纷,法院这样判
在小区生活中,邻里关系的和谐相处至关重要。然而,当一方擅自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时,却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了住户将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引发的纠纷,并详细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杨某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因房屋防盗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装修时便自行把原本的内开门改成了外开门,且擅自敲墙扩大了原有入户门尺寸。隔壁业主刘某在搬进自家房屋后发现,杨某改好后的外开门在打开时正好挡住自家的房门,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经报小区物业公司后,小区物业向杨某发出了书面整改通知书,但杨某迟迟未能改回。后刘某与杨某多次协商,均未果,也告知物业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令其整改,但是被告仍拒不履行。刘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注:小区物业公司在审批住户二次装修图纸时,应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更改入户门的设计,同时应在装修过程中巡查,及时纠正住户违规装修的行为。)
经现场勘查发现,杨某房屋与刘某房屋属于直角相邻的户型。杨某在装修房屋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将原安装的内开入户门改为了外开门。杨某家和刘某家之间的过道和门差不多宽,房门开启时整个通道几乎会被占满,刚好阻碍了刘某出行的通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杨某将其房屋内开防盗门改装为向通道外开方式,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间,影响了原告刘某通行,增加了风险隐患,应当将其向通道外开的防盗门还原向房内开,恢复原状。后经法院组织调解,杨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在六个月内将防盗门开门方向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国家设计规范
国家相关规范并没有禁止入户门的开门方向,但对于向外开门时有明确的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要求,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亦明确,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更强调,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公共通道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杨某违反物业管理规约以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未经允许自行将房屋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占用了公共通道且使用过程中妨碍邻居的正常通行,其该种行为显然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楼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业主以私自改装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可选择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括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袁某虽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之时,不得占用、侵占通道,亦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