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
宗法制: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形成于周朝,对维护王权治理体制和稳定封建宗法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通过宗族制和嫡长子继承制两大制度,将民众层层团结凝聚到帝王为核心的封建宗主周围。
宗法制的定义与特点
宗法制是建立在血缘这一最基本、最牢固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政治建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大致有血缘(家族)、姻缘(亲戚)、地缘(乡亲)、业缘(同学、同事、同门、战友等)、趣缘(同好)和机缘(邂逅巧合),其紧密牢固程度呈现正态分布,两端的最紧密最牢固。宗法制就是利用血缘这种天然联系,把民众自下而上一层层地团结凝聚到以帝王为核心为代表的封建宗主周围。
宗法制的基本制度
宗族制
宗族制要求天下所有的民众,都要按照血缘关系归属层级不同、大小不一的宗族。周朝确立的宗族制,以嫡长子为核心,层层裂变,形成大宗一条线、小宗一大面、宗里有宗的金字塔式体系,通过这种体系,把民众牢牢地维系在宗主旗下。而各级宗主,又都维系在国君和周天子周围。
在周朝,周天子是天下共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周天子是“头号地主”,负责将全国分封给以同姓君主为主的各个诸侯国。在周天子的下一级,是各个诸侯国。其首封之君,大都是开国肇基之君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和周公的兄弟叔伯,仅有少部分按照功勋和“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的统一战线原则,封授给当时功臣如姜子牙和前代上古圣贤之后,如陈国、宋国、杞国、郐国等。
这些“二号地主”,没有分邦建国的权力,但可以在自己的国土内,作二次分封。分封的原则与周天子分封的原则相同。二次分封的封建主叫做大夫或乡大夫,他们就是“三号地主”或“小地主”。大夫以下是士,士以下是庶人,再往下就是工、商、皂、隶、牧、圉等最底层的民众,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领土封地。总的看,庶人以上是人是统治阶级,工商皂隶等是纯而又纯的民即被统治阶级。大夫以上是拥有土地和管理机构的封建主,而拥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士和庶人都是这些封建主雇佣的打工者,至于最底层的民则是隶属以上各个统治阶层的附庸和奴隶。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级封建主乃至士、庶人等家庭,由嫡长子主政并由嫡长子继承主位。这是对稳定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最有效的制度设计,由于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嫡长子主政和继承制,这样就在法理上排除了家族内外其他人员觊觎或篡夺君位、主位的谋逆野心与可能性。但实际执行中也存在问题,如君主无子嗣、嫡长子年幼或残障失能等。这些问题,有的可以依照法理补救,有的则靠力量拳头解决。但总体上,这一制度仍不失为最有效的制度。
宗族制的演变与影响
宗族制作为集宗族、宗法(家礼、族规)、宗教(宗庙、家庙、祠堂)、宗主(族长)、宗亲(族谱、家谱)诸要素于一体的制度体系,直到中华民国时期,仍然是中国乡村的基本治理制度,在乡村治理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宗族的宗主即族长,是整个家族、宗族的最高领导者。周朝公族的族长为公族大夫,公族设有家臣、家丞组成的管理机构——贰宗。后世随着郡县制的建立,公族和贰宗基本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民间化的依据族规家法管理家族事务的家族自治组织。
春秋时期宗法制的挑战与应对
春秋时期,随着王室式微,宗法制与嫡长子继承制开始出现了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君大宗之族即公室,其作为本根,与枝叶性的小宗之族即公族之间力量失衡,突出表现是公族实力做大高企,公室地位式微卑俯。如鲁国“三桓”,长期轮流把持鲁国国政,鲁国国君基本变成三家的“提线木偶”。类似的还有郑国的“七穆”等。小宗势力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不仅会威胁到大宗的统治,甚至会导致国家的分裂,大宗的灭亡,最典型的就是“三家分晋”。这种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消长博弈,几乎无一不是政治动乱的根源。
另一种失衡表现,就是以国君为代表的公室崛起了政治强人,这位强势国君为了摆脱公族势力的威胁和掣肘,往往采取决绝手段,如晋献公“尽杀群公子”,宋昭公“尽去群公子”、郑文公“逐群公子”等,但采取这些手段也会导致新的严重问题,主要是自挖墙角、自毁屏藩、自断根本。总之,本根与枝叶关系的平衡是所有问题的共同本质,这个度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而这种政治共同体内部的阴阳平衡问题,则贯穿了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并由此诞生了把握这种平衡的中庸之道。
张鸣雨解说《中庸》推文略图
故宫三大殿之中和殿
《易经》思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