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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小区发生安全事故,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惊!小区发生安全事故,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BO80E3K0516FUV3.html

当小区内发生安全事故,业主人身受到损害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探讨小区安全事故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通过梳理部分司法判决,总结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安全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形。

案情简介

案例1:郭某骑自行车在小区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孙某阻拦郭某离开现场,小区保安维持秩序,后郭某在现场因为脑梗死、心脏病等多病并发,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相撞地点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业主方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流浪狗咬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治疗费用。物业公司抗辩称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存在挑逗狗的行为,而且应当由狗主人承担治疗费用,物业公司既非狗的所有人也非管理人,不应当向原告赔偿。法院认为对于在小区内出现的狗,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尽早找到狗的主人,让狗主人对其进行妥善管理,若找不到狗的主人,也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狗未能妥善处置,进而导致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原告被该狗咬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争议焦点都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标准来综合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无论是《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是诸多《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物业应当“协助维护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都是相对抽象的标准,无法据此切实有效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果关系的判断

针对目前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规定较为模糊的现状,梳理司法判决,可以认为在以下情况中,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在日常安全秩序的维护中,未能尽到协助义务。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署物业管理协议之初,就应当对小区内的安全状况有初步的掌握,以便后续控制小区内行人和车辆的进出。在后续具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之时,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人员负责巡逻、道路清洁、运输垃圾等日常事宜。若未能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因此发生安全事故,法院往往会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未能及时妥善处置小区内的流浪狗致使业主被其咬伤、未能积极清理积雪及设置安全提示等。但是物业公司毕竟为民事主体,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效,因此在这类安全事故中,物业公司并非首要和第一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应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特征。

二是在突发的侵害事故中,未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安排保安时常进行安全巡查,对小区内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排除,发现突发侵害事故时,也有义务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避免侵害的进一步扩大,维持小区的正常秩序。例如在上述案例1中,法院从小区保安及时劝阻了郭某和孙某的争吵,以及积极联系救护车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并不拥有暴力执法权,其固然有义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损失救助等,但也并不排除其有时无法及时有效解决现实中的突发状况,只要在其能力范围内参与制止侵害行为,即可被认定为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当侵害结果已经发生,未能及时进行救助。《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小区内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亲自救助、联系急救机构等方式予以救助。若安保人员发现小区内出现恶性事件或者有人受伤时,有义务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救助。

(图源网络)

参考文献

[1]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2民终847号民事判决书

[3]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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