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股东还能控制公司吗?
破产重整期间,股东还能控制公司吗?
在市场经济波动加剧的背景下,企业破产重整成为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途径。然而,许多股东对“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是否还能保留控制权”存在疑问。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度解析。
法律基础:破产重整期间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起,公司管理权原则上移交至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负责接管财产、审查债权、制定重整计划等核心工作。此时,原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暂停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权被依法限制。
例外情形:
若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即“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此时,原管理层可继续参与经营,但重大决策仍需管理人审核,股东的实际控制权仍受严格约束。
股东权利的“有限保留”:关键法律场景
尽管控制权被削弱,股东在重整程序中仍享有部分法定权利,具体体现为:
1)重整计划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若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如股权削减、引入战略投资人),需设立“出资人组”进行单独表决。此时,股东可对是否通过重整计划行使投票权。
高明律师提示:出资人组的表决通过标准为“出席会议的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持股权比例占2/3以上”,股东需密切关注重整计划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必要时联合其他股东争取谈判空间。
2)异议救济权
若股东认为重整计划损害其合法权益(例如股权被不合理清零),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向法院申请强制裁定前的听证,或对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提出申诉。
3)重整投资人身份转化
部分股东可通过注资、债转股等方式成为重整投资人,从而在重整后企业中重新获得控制权。例如,某科技公司股东通过追加投资并承诺业绩对赌,最终在重整后持股比例提升至51%,成功保留实际控制地位。
股东丧失控制权的典型风险场景
股权被强制调整
为保障重整成功,法院可强制调整股权结构。例如,在“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原股东权益被全部清零,股权100%转移至债权人平台。
管理人引入战略投资人
管理人可通过公开招募选定战略投资人,原股东可能因未参与投资而丧失话语权。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即使出资人组反对重整计划,若法院认定计划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且不损害股东根本利益,仍可强制批准通过。
律师建议:股东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总结出以下策略:
1)提前介入谈判
在重整程序启动前,股东可通过与债权人、潜在投资人协商,争取在重整计划中保留部分股权或优先认购权。
2)善用“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若企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可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避免控制权完全旁落。
3)专业法律救济
针对违法剥夺股东权利的重整计划,可通过复议、申诉等程序主张权利;对管理人失职行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
破产重整的本质是平衡债权人、股东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机制。股东虽在重整期间丧失直接控制权,但通过法律赋权的有限参与空间和专业律师协助,仍有机会维护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