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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途中出事,是交通事故还是特种设备事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叉车行驶途中出事,是交通事故还是特种设备事故?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882398851_122152951

叉车等特种设备在违法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时,应如何定性?一起发生在2017年的叉车致人死亡案,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特种设备车辆道路肇事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对相关从业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律裁判要点

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推顶车等特种设备,尽管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上道路行驶,但这些车辆本身具有机动车的特性。若这些特种设备车辆违法上路行驶,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管辖的机动车范围,若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案情概述

案件名称:孙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2017年7月28日晚上11时12分左右,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无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南向北行驶,途经陪昆路路口时,叉车在南向西信号灯为红时左转,结果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被叉车碾压致死。经公安机关认定,孙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且如实供述了案件的经过。随后,孙某家属向陈某家属支付了53万元赔偿款,并得到了陈家人的谅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孙某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护律师则建议该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审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孙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公诉机关引用《机动车类型术语与定义》(GA802-2014)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表明叉车不属于道交法管辖的机动车,法院仍认为叉车本身具备机动车的相关属性,特别是当孙某将叉车作为交通工具非法驶入公共道路时,其行为应当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的机动车范围,因此导致的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院指出,特种设备中的场内专用机动车,如叉车、推顶车等,尽管通常只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但其内在特性和外观与普通机动车相似,尤其是在违法上道路的情况下,它们的行为与交通运输功能的车辆无异,因此应依法按机动车进行处理。

法院评析

对特种设备车辆道路肇事行为的定性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人孙某驾驶叉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意见。

  1.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认为叉车虽属特种设备,不能被视为道交法下的机动车,因此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1. 交通肇事罪的观点:认为叉车虽为特种设备,但具备机动车的基本属性,违反交通法规并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本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叉车具有机动车的基本功能,尤其是在违法上路的情况下,应依法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叉车作为特种设备,尽管在特定环境下使用,但一旦违法进入公共道路,其行为就应当受到道路交通法的约束。

法律解析

  1. 违法上道路的特种设备车辆属于道交法所规制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适用于运输人员或物品,并可在道路上行驶。特种设备如叉车,虽然一般用于工厂等封闭区域,但其本身具备的动力驱动、操控性等特征,使其在违法进入公共道路时,应当按机动车对待。因此,违法上道路行驶的特种设备,仍应属于道交法所管辖的机动车范围。

  2. 特种设备车辆不应排除在机动车范围之外
    有观点认为,相关技术标准排除了叉车等特种设备车辆的机动车身份,但法院认为,这些技术标准仅是为了在质检和登记管理中区分特种设备与普通机动车,不能否定其作为机动车的基本属性。并且,法院认为,一旦特种设备车辆违法进入道路,便应按机动车进行处理,否则会导致监管空白,影响交通安全和管理。

结论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特种设备车辆应当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畴,相关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法院对特种设备车辆的认定为机动车,是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合理应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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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途中出事,是交通事故还是特种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