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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合同到期,业主更换需达法定比例

创作时间:
2025-01-22 05:03:2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小区物业合同到期,业主更换需达法定比例

案例简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相应的委托管理事项,期限为五年。《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仍由原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小区部分业主以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多项违约事由,主张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定期。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解聘、选聘权属于全体业主,亦明确了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条件,即需要达到相应比例业主的参与及表决同意。
本案例中的小区业主如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通过后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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