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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女士房屋被强拆,经行政诉讼确认管委会行为违法

创作时间:
2025-01-22 02:18:5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罗女士房屋被强拆,经行政诉讼确认管委会行为违法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行政诉讼案例,展示了罗女士在房屋被强拆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的故事。

案件概述

罗女士是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处房屋。2012年12月27日,**区相关部门向罗女士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罗女士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罗女士的房屋与其儿子魏某的两间房屋、儿子魏XX的三间房屋在一个院内,该院落由魏XX常年使用。

为建设G206线工程,市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后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魏XX为产权人对包括罗女士在内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魏XX与村委签订路改造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选择宅基地安置,并领取了补偿款。管委会接受市相关部门的委托对魏XX领取补偿款后未拆除的房屋(包括罗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

罗女士认为,其房屋被强拆,没有事前书面告知,也没有合理补偿及安置,也未委托魏XX签订协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罗女士委托律师薄文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罗女士所有的位于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罗女士因认为市相关部门、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罗女士所有的位于**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未实施强行拆除罗女士房屋的行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涉案土地的征收主体,但不是房屋强拆的责任主体;其对上述房屋拆除并不知情,该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实施;根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依规进行了对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现土地征收材料已上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核,拟征地程序合法。*管委会辩称,其主体不适格,并未作出任何拆除决定,也未实施拆除行为,并非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应当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薄文江指出,罗女士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证明其对上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应确认罗女士是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人。

诉讼中,两被告辩称上述房屋已经由魏XX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未提交魏XX具有代罗女士处分房屋及土地的权限,罗女士也明确表示未授权魏XX代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魏XX与**村委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对罗女士不具有约束力。现罗女士房屋已被拆除,罗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路改造是因建设G206线的需要而实施,对村土地的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征收后的受益主体;村委委托拆迁公司对罗女士房屋进行拆除,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程序中的一环,村委本身不具有拆除罗女士房屋的动因,因此,征收应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行政主体承担。市相关部门是本次征收的主体,但从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公告以及之后的征收过程来看,市相关部门已经将征收工作交由**区各相关部门进行,未再参与之后的安置补偿等工作。

因此,本案强制拆除罗女士房屋的责任应由*管委会承担,其拆除罗女士房屋行为确认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薄文江的意见,确认*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罗女士所有的位于**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薄文江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另外,实施房屋征收应先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再进行强拆。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违法强拆情况,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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