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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这四个案例教你正确使用

创作时间:
2025-01-21 18:58:2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这四个案例教你正确使用

随着微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沟通工具,其记录在法律纠纷尤其是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长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成功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这不仅展示了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也提醒大家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务必妥善保存相关微信记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01

微信记录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等多种形式,这些记录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在法庭上使用。

但是,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法律效力并非绝对。上海一中院法官顾慧萍指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原则。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先天缺点,但只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02

案例分析

案例一:部分删除的聊天记录仍可作为证据

徐大爷为改运花上万元购买水晶球,卖家李某不断向其吹嘘“转运水晶球”的功效。徐大爷不惜花费上万元买下并布置风水局后,却发现运气仍没好转。他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并附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

一审未支持徐大爷诉求,二审双方又提交了相同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官经比对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竟各自都有删除内容。对此,徐大爷表示,自己因手机内存小,故而有删除不重要的微信聊天内容的习惯。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经仔细比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发现,徐大爷删除的部分内容实际对他本人有利,可以证明他的解释是合理的,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于己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真实性也可以得到确认,能够作为有效证据。”顾慧萍说。

案例二:上千页聊天记录的正确提交方式

刘先生与相恋数年的前女友分手后不久,即得知她将与他人结婚,愤然将女方诉至法院,并把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上千页纸,作为“骗财”证据提交给法庭。

“实践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只是凭直觉将微信聊天窗口截屏后直接提交,然而法官很难从上千页的聊天记录中获取准确有效信息,更无从查证。”顾慧萍说。

类似的无序提交问题不在少数,有当事人一审时称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删除了,但在二审中又表示找人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还有当事人坚持主张聊天窗口显示的对方名字就是对方当事人,而遗漏了对聊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此,顾慧萍撰写《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提交,法官这样说》,该文在上海一中院官微“开庭”专栏发布后得到广泛转载和认可,从截屏打印、录屏提交、现场演示、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质证五个方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提交确定统一的操作规则。

例如,对于上千页聊天记录的截屏打印件,建议当事人在保证符合证据“三性”的同时,还要字迹清晰、要素完整、排列有序,编好页码并摘出关键页后再提交。

案例三:表情包也能作为证据

严先生帮好友垫付5万元律师费,他在微信中向对方发了一张律师费用的照片,对方回复了一个OK手势表情包,再无表态。二人关系破裂后,严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并提供了这张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诉请返还垫付款项。

“表情包虽不如文字能直观表示当事人的思想,但其本质是一种图片,也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顾慧萍说,对于此类聊天记录的认定,应当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进行确定,需要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行为原则,此案中的表情包足以认定对方知晓严先生为其支付款项。

事实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常常会遇到表意不明的情况,如何准确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法官需要仔细甄别的地方。

对此,顾慧萍介绍,法官可以联系对话的上下文,推导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使用表情符号的解释应当符合普遍认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事实认定。

案例四:非法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中侮辱诽谤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中原告通过偷录被告微信聊天的方法取得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证据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在取得涉案证据过程中,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性条件,但是,从原告小林的取证过程看,其并非明确出于取证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上述行为,也并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从而获悉涉案内容,属于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

本案既涉及原告名誉权又关乎被告隐私权,如何平衡二者权益?法院认为,“两益相权取其重”,原告小林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取证时需符合“比例原则”。从利益衡量的情况看,原告小林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聊天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此种方式超过原告维权之必要,若不排除该证据,无异于承认和鼓励此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条文规定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三种情形,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体现利益衡量的因素,包括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

如何判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个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一方面,需考察违法取证所损害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考察诉讼取证所救济的利益,以及围绕取证的主观意图、具体手段、采取违法手段取证的必要性程度、是否存在替代缓和取证手段等因素综合进行评判。

03

如何正确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

  1. 保存和查验:电子转账凭证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记录,我们应该妥善保存。首先,我们可以将其保存在电子设备中,如手机、电脑等。同时,为了防止数据丢失,我们还可以选择将其备份到云端存储或外部存储设备中。在保存电子转账凭证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保护和信息安全。例如,我们可以设置电子设备的锁屏密码,或者使用加密存储软件来保护凭证的安全。

  2. 提交规范:在实践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只是凭直觉将微信聊天窗口截屏后直接提交,然而法官很难从上千页的聊天记录中获取准确有效信息,更无从查证。对此,顾慧萍撰写《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提交,法官这样说》,该文在上海一中院官微“开庭”专栏发布后得到广泛转载和认可,从截屏打印、录屏提交、现场演示、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质证五个方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提交确定统一的操作规则。

  3. 合法获取:在获取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必须确保不侵犯他人隐私。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例所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符合“比例原则”,即取证手段不应过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及时申请电子凭证:单纯的微信截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需要证明双方存在交易,一定要记得在你转账之后就申请转账电子凭证,上面会显示交易双方的姓名和用途,这样的证据才是法院认可的。

微信记录在法律纠纷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但其作为证据的使用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微信记录才能真正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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