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款税务处理指南
建筑企业预收款税务处理指南
建筑企业在处理预收工程款的税务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通常发生在工程实际开工前发包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工程进度结算时。此外,即使未办理工程进度结算,只要提供了建筑服务并收到款项,同样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了解这些税务处理细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合理规划财务和规避潜在风险。
政策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开工前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的当天。
在施工过程中未办理结算之前预付工程款是预缴增值税还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供了建筑服务并收到了款项,不论是否办理工程计量结算,在未办理结算之前预收的工程款,在预收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实务操作指南
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异地项目,即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下同),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本地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下同),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预缴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都要预缴增值税。
- 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第预缴增值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有分包业务下,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9%)×2%;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无分包业务下,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9%)×2%;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时,一般要预缴增值税,但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财税处理趋同财会〔2016〕22号文件的“预交增值税”科目设置,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设置,为增设科目。此设置基本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包括了营改增后增加的四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量身定做,财税处理逐步和谐趋同,纳税申报简单快捷,财报列示信息对称。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等相关行业,“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常见问题与风险提示
- 及时确认收入:避免提前确认导致虚增利润。
- 控制风险:防止客户无法履行合同,造成预收款损失。
案例分析
山东滨州市甲公司承包了山西洪洞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税额为:1000÷(1+3%)×3% =29.12(万元)。金额为: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简易计税情况下,异地预交增值税等于机构申报数额。甲公司在洪洞预缴增值税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甲在洪洞县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38× (5%+3%+2%)=2.038(万元)会计处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38
贷:银行存款20.38
借:税金及附加2.038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38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38
贷:银行存款2.038
通过以上处理,企业能够准确记录和管理预收款项,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