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决:未成年骑电动车出事谁担责?
北京法院判决:未成年骑电动车出事谁担责?
近日,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更敲响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警钟。
案件回顾:15岁少年骑电动车载人酿事故
2024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5岁的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乘同龄的李某外出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经诊断,李某右踝关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余元。
法院判决:多方担责,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司机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余元。
法律解读: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车的车速较快,但操控稳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差,在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
如果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对于同乘的受害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比如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比如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警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事故频发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例如,2024年9月,河南省汝南县一名未满15岁的中学生张某骑两轮电动车与对向驶来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张某的父亲当庭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800余元。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不仅危险,而且违法。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肇事者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安全建议:多方联动守护未成年人交通安全
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
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骑电动车上路。同时,要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同时,要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
社会要营造安全环境:相关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设施,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出行环境。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学生过暑假,“安全”不放假。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守护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