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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两案入选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创作时间:
2025-01-22 18:46:06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海淀法院两案入选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0月15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以及7个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海淀法院一审审理的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北京三某公司诉某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入选。

案例1: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6306号
原告:全某客公司
被告:同某公司

【案 情】
全某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研发的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VR系列全景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向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kuleiman.com)上传了涉案作品中共计76幅摄影作品。全某客公司主张,同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同某公司赔偿全某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4 5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全某客公司与同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体现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全某客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全某客公司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全某客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某客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馆藏文物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据的范畴。对于部分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拍摄形成的摄影图片,如果包含了采集制作者的智力选择、判断,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本案明确了依据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文物影像资料进行保护的路径,对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4:北京三某公司诉某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33336号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3399号
再审案号:(2021)京民申3406号
原告:北京三某公司
被告:某公共图书馆

【案 情】
北京三某公司与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作品《让农民富起来》(简称涉案图书)的著作权。某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涉案图书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北京三某公司主张,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共图书馆赔偿北京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共图书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共图书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公共图书馆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针对某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复制涉案图书的行为,某公共图书馆通过数字化方式将馆藏图书复制后加以保存,系行使其文献保存职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全文在线阅读的行为,虽然涉案图书确实存在纸张发黄,机械强度下降等情形,但从涉案图书本身完整性看,并未出现明显缺页或正文页面破损情形;且某公共图书馆向读者正常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借阅服务。因此,某公共图书馆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馆内在线全文阅读的行为,未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内容并非仅包含涉案图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用于图书检索的信息,而是包含了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的连续内容。因此,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当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合理使用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向到馆读者提供馆藏作品在线全文阅读、向馆外读者提供馆藏作品部分内容在线阅读等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阐述,准确界定了图书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边界,对于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有利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更好的履行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

(据京法网事,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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