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法院执行费用全解析
律师答疑:法院执行费用全解析
执行费用是指在执行案件当中,当事人需要向执行法院交纳的费用。其中,不仅包括申请执行的费用,也包括在执行过程对财产进行处置时实际支出的一系列费用。本文将围绕实践当中出现的执行费用向谁收取、如何收取、计算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解析。
执行申请费是否需要申请人预先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都应当交纳执行申请费。那么对于执行申请人而言,是否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以启动执行程序?
针对诉讼费用的交纳,一般是由原告方先行垫付,待诉讼结果确定后,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与此同时,如果原告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则会被按照撤诉处理,导致诉讼程序无法顺利启动。而在执行阶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启无需申请人预先交纳执行申请费。这是由于被执行人败诉的结果往往已经生效判决的确认,所以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① 。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向被执行人收取,法院也可以在收到执行回款后,直接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除执行申请费。②
执行申请费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 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 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③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尽管以上规定确定了执行申请费用的计算比例,但是关于“执行金额”这一基数标准究竟是指申请执行的金额还是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却并未明确,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无论是在案件仅部分执行的场合,还是申请执行人立案时未对利息、迟延履行金详细核算的情形,两种方式计算所得出的执行申请费用在数额上均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关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对此实践当中法院的做法大多还是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为基数计算申请执行费,并做出相关规定用于执行工作中参考:
被执行人还需要承担其他费用吗?
除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会产生执行费用,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还可能产生以下的有关财产处置实际支出的费用,也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 ④ :
(一)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
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不能即时变现分配,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对财产进行保管、仓储、运输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往往是申请执行人预交并且直接交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待案款执行到位之后,相关费用再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二)评估费用
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时,首先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也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拍卖费用
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通常不能直接分配,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通常还需要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相应产生的拍卖费用不需要申请人执行人垫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29 条的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然而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了推进执行进程,通常会预先垫付上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财产处置费用,但最终均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可从财产处置款当中优先进行抵扣。
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收取执行申请费吗?
针对刑事部门移送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返还类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是否需要收取执行申请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函〔 2017 〕 19 号)曾答复,主要内容为:“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此类案件不同于民事执行,属于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权范围,系国家公权力的履职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及部分执行案件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还需要缴纳执行申请费吗?
在执行立案前或执行通知载明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法院可不收取执行申请费,以鼓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如果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于此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法院也应收取相应的执行费。此时执行申请费用的负担则是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再交由人民法院决定。也有观点指出,案件通过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半收取执行申请费。从实践角度来看,执行和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因此应参照适用诉讼费减免的规则。⑤
但是对于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全额收取执行费,且即使恢复执行后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也应全额收取执行费。
执行申请费是否适用缓、减、免等情形?
执行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因此在当事人交纳执行申请费存在困难,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并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批准。具体而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如果认为执行申请费计算错误,怎么办?
当事人对执行申请费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费用的收取实行全程管理,充分保证执行费收取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 2007 〕16 号)
第四条 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⑤ 参见:辛昂,闫明. 进一步细化执行费收取规定[N]. 人民法院报,2020-03-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