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抚养纠纷 用心聆听孩子心声
依法处理抚养纠纷 用心聆听孩子心声
离婚时的抚养权: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离婚后的变更抚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案例一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因争夺孩子抚养权纠纷成讼。孩子两周岁半。女方外省人,双方结婚后生活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双方在生活地均有稳定的工作及经济来源。男女感情破裂后分居生活,孩子由女方和男方(母亲)轮流看顾。女方晚婚晚育,存在妊娠子痫的情形。双方都想抚养孩子。
案件处理结果:本案抚养权最终判归女方。本案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条件及能力较为等同。后经主审法官询问妇产科医生,确认女方的妊娠子痫虽不属于不孕不育的范围,但妊娠风险增大,再结合女方晚婚晚育,本身年龄近40岁等情形,承办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女方。
案例二
基本案情: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又无法与男方沟通协商,故起诉离婚。孩子五周岁,女方称没有收入,养不起,不想抚养这个孩子。男方应诉称同意离婚,但称自己是二婚,已45岁,且另有一个儿子已满18周岁,并称自己是大男人,没人帮忙,无法抚养这个孩子。
案件处理结果:本案判决不准予离婚。孩子在父母离婚时,本就是被动受害者。若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提倡。若贸然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出现孩子无人抚养的情况,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承办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
案例三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双方育有两女,一女10周岁,一女7周岁。女方想要抚养两个孩子,男方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孩子。10周岁的孩子意愿跟母亲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均有抚养能力。
案件处理结果:本案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本案虽一女仅7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年满八周岁要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形。但承办法官跟两个孩子均展开了心灵沟通。通过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两个孩子姐妹情深,不想互相分开,想要一直一起生活,且表示妈妈对于她们生活和学习上的付出明显多于爸爸。承办法官据此与男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多次沟通后,男方渐渐释怀,本着尊重孩子想法,双方达成调解,两个孩子均由女方直接抚养。
探望权法律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