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税务局一办公地装修后10人患癌 装修污染引关注
徐州税务局一办公地装修后10人患癌 装修污染引关注
近日,徐州市税务局一办公地点装修后,30余名职工中有10人被诊断出患有不同类型的癌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涉及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问题,还牵涉到法律层面的举证责任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等复杂议题。
2014年,肖先生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接受手术。他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患癌的职工。从2009年起,三十余名职工中,共有10人被诊断不同癌症,包括甲状腺癌、肾癌、乳腺癌、膀胱癌等。他们认为,罪魁祸首或是办公大楼装修。
2007年11月,他们搬入了刚装修完工一个月的大楼办公。在肖先生确诊次年,也是搬入大楼的第8年,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对办公大楼作出《室内环境检验报告》,仍有办公室甲醛和氨气含量超过技术要求指标。
2017年,肖先生起诉徐州市税务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因办公楼装修及购置办公用具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物超标与肖先生罹患甲状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判决徐州市税务局支付给肖先生约7000元。2019年,徐州市税务局提起上诉。2024年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办公室内存在异味
30余名职工中10人被诊断患癌
据肖先生回忆,2007年,第五税务局办公地点搬迁。当年10月,新办公楼装修完毕并购置了全新办公用品;11月,他和同事们便入住办公。2008年至2012年,共4年时间,他都在103办公室办公,曾出现频繁感冒、掉发及呼吸道不适等反应。2014年2月,他去往医院检查,发现甲状腺多发结节,次月,他被确诊患有右甲状腺癌,并进行手术。
据他回忆,搬入新办公楼后,能明显地闻到办公室内存在异味,他和同事们曾就相关问题向单位进行反映,但并未收到调整反馈,后续出于工作安排,肖先生曾更换办公室。2014年前后,职工们对于异味的反映越发强烈,包括肖先生在内,多名员工被诊断患有肿瘤。
2017年,肖先生起诉徐州市税务局,要求其支付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约7000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徐州市税务局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并判决税务局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及二审判决书均载明,2014年,江苏地质矿产设计研究院对办公楼多个办公室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房间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均被评定为合格。2015年,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也对办公楼多个房间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显示,103办公室甲醛超标,多个房间氨含量均超标。
相关判决书显示,截至2018年,职工共有30余人,2009年起共有10人罹患不同癌症。与肖先生同在103办公室办公的同事,也在2014年被发现有甲状腺肿瘤;曾在1楼办公的多名同事,分别罹患甲状腺癌、乳腺癌、膀胱癌等,而在3楼办公的同事则均被诊断肾癌或肾肿瘤。
一审: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税务局被判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据一审判决书,就肖先生的情况,徐州市税务局曾提交《2014年市局在职人员大病报销金额公示表》,拟证明单位曾为肖先生治病报销医疗费共计约1.7万元。肖先生告诉记者,确实有部分医疗费用得到了大病报销,但已不记得具体金额。
该判决书写道,从毒理学角度看,“甲醛、氨气等污染物对人体机能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在医学领域已被广泛认同,其中,甲醛于2004年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定性为1类致癌物(对人体致癌),于2010年被世界卫生组织在《室内空气质量指南》中列为室内空气主要化学污染物。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徐州市税务局下属第五税务分局搬入前未对新装修办公场所进行合理时间通风,未对室内装修质量进行验收,未对室内污染物是否超标进行检测,在室内空气异味明显甚至职工身体产生诸多不适的情况下,亦未采取必要的室内环境治理措施,使肖先生身体长期受到污染物的损害。税务局作为办公环境的提供者及污染物的控制者本身具有过错。
一审判决书(部分)
记者注意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及,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相同办公环境下,癌症发病呈现出高概率、群发性、相似性等特点,综合甲醛、氨的毒理危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室内空气污染物超标与肖先生患病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税务局不能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因此,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肖先生解释,如果按健康权起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需要证明装修与患病的因果关系,由于疾病病理复杂,医学上很难证明是何原因导致患癌,但环境侵权案件采用“举证倒置”,是单位需要证明二者没有因果关系,而不用他负责全部举证。因此,最初他选择了环境侵权案由进行起诉。
二审: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原告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徐州市税务局提起上诉,同年,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及,“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2024年1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据上述新的司法解释,本案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不应适用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所设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肖先生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难以支持相关赔偿诉请。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部分)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徐州市税务局曾提出,肖先生的情况应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室内空气污染致病情形与税收行政管理职业并无关联,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污染受损害的情形,也并非工作期间遭遇事故伤害;肖先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并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范围,甲状腺癌也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疾病内。
二审判决书则提及,肖先生曾当庭述称,2014年其去往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江苏省公务员未纳入工伤条例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