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频发!如何正确认定责任?
交通事故频发!如何正确认定责任?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凸显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合理认定责任的重要性。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现场处理注意事项以及常见误区等方面,为您详细解析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即“谁违法谁担责”。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因果关系原则:即“原因与结果相一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各守其规”。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安全原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安全规定。
结果责任原则: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事故结果的影响程度。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注意事项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的现场处理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保护现场不被破坏。
及时报案:向各自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同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您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取证留证: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现场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确认书》。现场交警根据各方陈述,对事故进行勘察后作出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如无争议,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主签字确认。
填写出险单:出示上述3证和保险单证,理赔员完成现场查勘初步定损工作,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
定损维修:事故确认完毕,各方车辆应立即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如无争议,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理赔结案: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 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 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 相关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 相关赔款收据、汽修发票等原件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常见误区提醒
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不要自行答应赔偿金额:如果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这种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则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切忌先修理后报销: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此行为风险很大,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 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和理赔证件不全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并不起作用。
案例分析:陈某交通肇事案
2018年8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与被害人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近距离并行时,由于安装在陈某车辆后备箱处的保温箱左侧碰撞到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前车把,致使储某车辆失控、储某倒地受伤。陈某回头观望到储某倒地后立即停车查看,但在拨打110报警电话时隐瞒储某摔倒系其造成的事实,并在公安民警到场前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储某为脑挫裂伤,伴神经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沪0105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沪01刑终58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二、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逃逸情节存在重复评价。经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通管理部门基于肇事者的逃逸情节即可以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在超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因其碰擦被害人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且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即使剔除其交通事故后的逃逸情节,亦足以认定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认定其负有全部责任并未对逃逸情节加以评价。在此基础上,依据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和逃逸情节认定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经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二审法院对陈某的量刑酌情予以调整,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结语
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合理认定责任,不仅关系到事故相关方的切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因此,准确理解并应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建议优先确保人员安全,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避免自行定责或随意移动伤者。若涉及赔偿问题,可通过保险公司解决,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