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罚!申请撤诉,不准!
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罚!申请撤诉,不准!
近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原告陈某因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被法院罚款3000元,并被裁定不准撤诉。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系好朋友。2021年2月22日,陈某在5个小时内先后给蒋某微信转账8笔共计14万元。陈某遂提交8笔转账均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
蒋某收到证据副本后提出了异议,称只有两笔备注“借款”,其只认可该两笔共计4万元是借款并已还款。开庭前,法庭询问陈某证据是否真实,陈某称“转账凭证打印出来就是这样的”。庭审中,蒋某当庭查询账单记录并生成转账凭证,显示确实只有2笔转账备注“借款”,5笔没有备注,还有一笔备注“输了算你的,赢了对分”。陈某见事情败露,才说“自己心存侥幸,利用修图软件修改了其余6笔转账的备注”,并向法庭申请撤诉。
审理结果
法庭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后,依法审理此案。针对陈某在民事诉讼中隐瞒案件事实,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对陈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陈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次日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作聪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达不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碍诉讼受到司法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切不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