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最新财税政策解析
退休人员再任职最新财税政策解析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务处理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重返工作岗位,如何正确处理其收入的税务问题,既关系到个人权益,也影响企业合规经营。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解读。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相关政策,退休人员再任职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协议,建立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 在因事假、病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 享受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税务处理要点
1.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如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3.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地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 退休返聘人员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的,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收入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 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进行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地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7.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8.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 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如何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案例分析
假设某退休人员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000元,同时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技术顾问,每月获得返聘工资5000元。根据上述政策:
- 退休工资3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 返聘工资5000元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除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与建议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区分退休工资与返聘收入,分别处理税务问题;
- 根据具体工作性质和合同类型,判断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 关注特殊人群如高级专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 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协议和收入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务处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和个人应及时了解最新政策,确保税务合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