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术引发侵权纠纷,法律问题怎能“一键生成”?
AI技术引发侵权纠纷,法律问题怎能“一键生成”?
随着AI技术的快速发展,AI生成内容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从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到AI视听作品侵权案,再到AI声音侵权案,这些案件不仅引发了关于AI创作作品版权归属的讨论,也凸显了AI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了AI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AI生成首例案件
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
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刘某某在百家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通过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李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刘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体现出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该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去除署名水印后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
近日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也开庭进行了审理,且原告代理律师正是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中的原告李某某。
《山海奇境》是陈坤与几名AI爱好者,拟以《山海经》为蓝本创作的大电影。从文本设计、利用PixVerse等AI工具生成视频、配乐等,《山海奇境》预告片大约耗费超过半个月时间,并于1月4日通过闲人一坤的个人账号,在微信视频号、抖音、新浪微博、B站等平台进行发布。
陈坤发现抖音账号“文刻创作”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作品,并通过AI工具对其作品进行了复制和修改,而且并未标明任何来源和署名,导致陈坤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在此案的审理中,涉及到了AI创作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侵权行为的界定等法律问题。原告陈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道歉消除影响。然而,被告方对此表示不接受,并称在作品发布后并未有任何盈利行为,且在得知涉嫌侵权后已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表示其他事宜由律师处理。
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影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音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官强调,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AI引发的法律纠纷
用AI创作的作品,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原告李某某基于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制作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对于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视频等产物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若无自然人明确的创作意图和对表达形式的直接操控,不应视为具有独创性的工作。另一派观点则主张顺应技术发展,更新著作权法相关概念的理解,将人工智能视为创作工具,允许利用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成作品的著作权。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观点是,虽然原告李某某并没有实施传统意义上“画”的行为,但李某某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图片的人,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李某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从媒体报道中也看到一些行业专家对此次案件持不同观点: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志浩认为,由于AI创作的本质,只是针对原有数据进行了分解、抓取、组合的过程,因此生成的作品是原数据的独创性体现,还是使用AI工具的人的独创性体现,或者是都有体现,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未来如果承认AI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争议会更大。所以人为参与创作的AI作品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还有待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后进一步地立法予以明确。
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责任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诗龙则表示,AI创作中人不能直接决定生成的最终内容,AI的生成内容既可以是完全符合使用人的要求的,也可以是完全背离的。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的标准并不高,但必须满足“独”和“创”的前提。AI生成物从创作的过程来看,恐难以满足“创”的前提,这与独创性门槛高低无关。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则认为,本案的本质是,原告只输出了提示词,就通过人工智能生成了涉案图片,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人创作的作品才受版权保护,原告李昀锴的行为并不构成创作。AI生成图片的门槛太低,方式太便捷,对图片生产者而言,无需作画,很方便地写一些提示词就可以生成一幅作品,就个人而言,对人工智能图片创作的智力贡献是很低的。而且人工智能的软件可以大规模复制,只要算力足够,短时间生成海量的图片完全没有问题。如果这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对整个社会而言,起不到鼓励创新的效果。
制作他人的AI声音是否构成侵权
不同于AI生成图片案和AI视听作品侵权案两起案件所探讨的著作权问题,首例AI声音侵权案则涉及到使用他人的相关人身特征进行AI创作是否造成对他人的权利侵犯,强调了AI生成的声音若具有可识别性,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同于声音的授权。
前不久火爆的AI歌手也涉及了此类问题。歌手的唱腔、音色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与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犯他人对声音的权利。
对于以上的纠纷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有相关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I创作相关法律法规
在AI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关于AI的法律规范也在持续的跟进。
早在2017年我国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规范,将人工智能作为战略目标,分三步实现。同时,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2021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2022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均明确了信息服务的规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施行。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包括使用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对AI生成的图片视频进行标识等具体细则。
2024年3月4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为AI从业者提供合规备案工作的具体指引。要求境内外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主体进行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涉及主体信息、算法信息、产品及功能信息等方面。
AI技术的风险问题
1.数据隐私风险
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大量个人数据被用于训练AI模型,以提高其准确性和效能。但这些数据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此类敏感数据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隐私泄露,进而损害个人权益,甚至威胁到社会的公共安全。
2.知识产权问题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知识产权问题在AI领域尤为复杂。使用AI技术将涉及到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挑战和争议。
3.责任归属问题
当AI系统作为服务提供者、决策者或执行者参与合同关系时,确定责任归属成为一大挑战。AI引发的问题责任该归属谁?AI系统的开发者、使用者,或是AI系统本身?
4.伦理道德问题
人工智能伦理涉及到如何确保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符合道德、社会和法律的要求,避免AI技术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和伦理风险。
5.未成年人沉迷问题
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更容易引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抓取和非法利用的问题,也会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可能被人工智能所生成的错误信息误导,会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认知产生消极的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面对迅猛发展的AI技术,版权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变革,为应对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正在努力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