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律所任劲松:施工合同法律管辖条款解析
天同律所任劲松:施工合同法律管辖条款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争议和复杂情况。本文将从专属管辖的定义、适用范围、案例分析以及实践争议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案件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专属管辖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便利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涉及不动产、建设工程等特殊领域时。
为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的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权、执行拍卖等复杂问题。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更方便地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执行工作,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刊发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专属管辖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包括以下四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外,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都应适用专属管辖。
案例分析:违反专属管辖约定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这种约定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案件类型来判断。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2018年7月30日,某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揽了某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展厅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展厅施工合同》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所在地A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认定《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B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B中级人民法院。但B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上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展厅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因此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A中级人民法院已进行开庭审理,但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移送项目所在地B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 未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有观点认为,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建筑尚未建成,就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无论合同是否履行,只要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应适用专属管辖。这是因为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不能因合同履行情况而改变。
- 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随着劳务资质的逐步取消,有人认为劳务分包合同不应再适用专属管辖。但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虽然劳务资质管理有所松动,但这类合同仍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和行政管制特性,需要通过专属管辖来保障各方权益。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制度,是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重要保障。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理解专属管辖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避免无效约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严格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定,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