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法律责任全解析
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法律责任全解析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9371.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受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委派,张德江副总理于7月24日上午率有关方面负责人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依法依规,科学严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全国总工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各1名负责同志,以及3位曾担任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且熟悉铁路工作的老同志。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了12名铁路运输、电力、电气、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管理、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名、全国政协委员1名、“两院”院士2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原因:设计缺陷与管理漏洞
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具体原因如下:
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号集团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研发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铁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使其上道使用。当温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遭雷击熔断后,采集数据不再更新,错误地控制轨道电路发码及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
雷击也造成5829AG轨道电路发送器与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在5829AG区段内停车。因轨道电路发码异常,司机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受阻,7分40秒后才转目视行车模式以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向温州南站缓慢行驶,未能及时驶出5829闭塞分区。
因温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采集到前行D3115次列车在5829AG区段的占用状态信息,使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辖的5829闭塞分区及后续两个闭塞分区防护信号错误地显示绿灯,向D301次列车发送无车占用码,导致D301次列车驶向D3115次列车并发生追尾。
上海铁路局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
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依法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国务院对5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副部长陆东福、总工程师何华武、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季学胜、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徐啸明、科技司原司长耿志修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通号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缪伟忠,通号设计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张海丰
上海铁路局原局长龙京、原党委书记李嘉
通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号股份公司董事长马骋,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这起事故不仅暴露了具体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折射出中国铁路体制深层次的矛盾。正如专家所指出的,如果不改革的话,现行的这种政企不分的中国铁路体制内部很难从一起又一起的事故中感受到压力,吸取教训,进而取得进步。
就在一个月前,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京沪高铁在举国瞩目之下开通运行。然而,它的闪耀亮相却暴露出诸多问题,最频繁时竟然4天内连续发生3起事故,其中也有因雷击造成的。而本次的相撞事故是在运营了好几年的动车组上发生,更加暴露出铁路经营管理中不可推卸的问题。
法律启示:完善制度,保障安全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事故调查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铁路安全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明确政府监管与企业经营的界限,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铁路技术设备的研发、制造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安全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
加强对铁路安全的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
这起事故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其教训依然深刻。它提醒我们,铁路安全无小事,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技术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