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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与法律确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与法律确立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28M2R1A05564USA.html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从夏商时期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主流,直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才真正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度。本文将为您梳理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在当代的法律实践。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记载:夏商时期的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时,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商代虽然允许男性王族在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大量纳妾,但这并不改变我国自古以来就倡导一夫一妻制的事实。


古代夫妻

从历史记载来看,一夫一妻制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无论是纯粹的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本质上都是以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态为基本原则。男子的其他伴侣则一律被称为"妾"。


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实际上是社会分化的产物。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前,只有皇室、位高权重者和富商等少数人才能拥有一妻多妾。讲究"门当户对"的是一夫一妻,而妾只是附属品,处于正房地位的妻子可以随意处置,妾的地位极其低下。社会底层的贫苦大众,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更别提奢望多妾了。这反映了过去社会制度的不完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制度得以完善。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夫一妻"制度,彻底废除了"多妾"制度。对于解放前已经存在的重婚和纳妾等历史遗留问题,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在解放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后未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新中国婚姻法宣传

1952年12月,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在《宣传婚姻法的一点意见》中指出: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的要求来决定,不能强迫其离大或是离小。如果妇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应立即批准,并照顾其离婚权利。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关系。总而言之,所有在解放前就已经成亲的妻妾,只要女方自己愿意留在丈夫身边,就不会被强制性离开。

建国后这些法律的颁布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一面:首先,一改以往男性主权社会,把选择权交到了女性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其次,考虑到"妾"这一群体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且长期依赖丈夫生活,如果强制离开可能会面临生计问题。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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