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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法律性质与返还纠纷研讨会:专家热议行业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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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法律性质与返还纠纷研讨会:专家热议行业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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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ohu.com/a/838670309_120287836

2024年12月7日,中国传媒大学举办了“直播打赏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直播返还纠纷中各方主体的身份认定及责任边界、直播业态的良性发展与协同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王晋副教授作为主持人首先介绍了研讨会背景,指出当今数字化时代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现象,直播打赏问题持续热议。

“直播+”业态百花齐放,主播呈现职业化特点,带动就业、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教授回顾了自2004年以来直播行业的整体发展,强调直播行业对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注意到,随着直播进入户外、探店、电商等领域,直播开始在各行各业百花齐放,到2023年,网络主播呈现出职业化特点,1508万人选择主播作为职业,2024年人社部首次认可网络主播成为一个新职业。这些主播不仅在助农电商、知识分享、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还助力了乡村振兴,拉动了实体经济发展。在带动就业方面,她引用2023年数据,指出48.4%职业网络主播带动1-10人就业,22.4%职业网络主播带动10-50人就业,8.6%职业网络主播带动50-100人就业,6.7%的主播带动了100-300人就业,9.6%职业网络主播带动了一千人的就业等。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涉及用户、主播、平台三方,属于新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卢家银教授认为,直播打赏的性质是传统打赏的网络化发展,不只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文化、民俗和情感的表达。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结合司法大数据指出,从司法实践看,将打赏行为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的占比较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认为,打赏是用户享受主播表演后所支付的对价,线上和线下的精神文化产品消费没有本质的区别。他认为打赏的对价不但是真切存在的,并且借助了数字技术而更精准、更多元、更全方位和更有效。用户刷礼物后获得了个性化的尊荣感、愉悦感和身心的体验,是在消费一种精神文化产品,并不是无偿的,不应把打赏认为是赠与。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李文超主任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直播打赏案件的合同性质。李主任认为单从合同打赏行为的性质来看,应认定为消费合同而非赠与合同。此外,李主任结合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展示了司法中对于用户和平台、用户和主播、平台和主播这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认定的不同观点。


直播打赏返还纠纷:何种情形下需要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及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已婚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后引发的返还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卢家银教授注意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是一个具有争议的现象,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经济收入,没有行为自控力,属于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国家制定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

对于已婚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后引发的返还纠纷,郑宁教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对家事代理权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一个难点。目前,多数法院主要从打赏金额、打赏次数、打赏时间、持续周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具备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的打赏行为,一般认为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支出。即使累计的打赏总额比较多,但只要具备长期、多次的特征,一般也不认为是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财产支出。若打赏金额确实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涉及主播和平台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实践中最多的争议是主播与打赏用户之间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应区分主播和平台两个不同主体,即使主播和打赏用户线下存在不正当关系,此时平台仍可能是善意的,因平台无权审核、也因此对打赏用户的婚姻、家庭财产状况及主播与用户间的关系并不知情。所以一般认为平台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就推定平台是善意的。也有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妻子和家庭财产,应将主播作为主债务人,并将平台列为次债务人,或让平台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但这种观点给直播平台施加了难以履行的注意义务,会导致直播这个商业模式交易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产业发展,有必要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来考量各方利益,避免因为个案而否定整个产业已经运作了多年的商业模式。

熊文聪副教授认为,虽然司法实践很多涉及打赏返还纠纷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但此类案件应归为无权处分或侵权纠纷。他认为,直播场景涉及主播、用户和平台三方主体之间各自对应的合同关系,而配偶不是这些合同的相关方,因此,对于丈夫将夫妻财产打赏给主播的无权处分行为,配偶请求返还赏金的案件不应归为合同纠纷,而应归为无权处分纠纷,或者,可以将丈夫打赏行为视为侵犯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而将此类案件归为侵权纠纷。熊文聪副教授进一步分析认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权处分,一是考虑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二是要以受让人的过错为要件。需要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结合打赏人的收入、消费水平及消费习惯等情况,对家事代理权以及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行个案判断,构成无权处分必须证明以打赏赏金超过家事代理为限。此外,基于对一般人格权的尊重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主播和平台没有权利询问用户的真实姓名、婚姻状态,从而去施加更强的提醒或者严格的审查和监控。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平台只要尽到了事先的必要提示义务,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不知情,无需负有赏金返还义务。

程科副教授也讨论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他认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问题存在“家事代理”和“无权处分”两层逻辑,只有在确认不构成家事代理的前提下,才会进一步讨论无权处分以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缺乏公示能力,如果要求交易方在从事每一笔交易之前,都有义务询问相对方有没有配偶以及是否经过配偶同意,则可能导致大量交易无法进行。在网络交易的场景下,夫妻共同财产公示能力不足的问题可能体现得更为明显,此时可以考虑适度扩大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或者适度降低无权处分时第三人善意的证明标准,以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对于悖俗打赏的问题,程科指出,一方面应注意把握悖俗行为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也需明确悖俗行为的具体边界。

直播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需要多方协同共治

与会专家一致呼吁,各方应共同努力促进直播业态的良性发展和协调治理。

卢家银教授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到多重利益冲突,法律上应做好价值平衡,充分考虑平台创新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等目标。

郑宁教授认为,目前的整体规制思路是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重点制定面向未成年人的规定。对于成年人来说,普遍认为打赏行为属于个人自由意志,不应该过多限制。这意味着一方面政府应避免采取家长主义,另一方面应建立社会协同机制,加强社会各方主体的协同治理,争取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直播行业的稳定、健康、良性发展。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主任李俊慧指出,司法审判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他提出明确网络直播打赏案件中各方关系、统一退费规则和标准、平台完善监督与管理机制等对策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提出直播打赏相关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他指出,直播行业发展到现在,涉及主体众多、链条很长,包括了平台、主播、经纪公司等。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基于办案方便考虑,聚焦在直接要求平台退还财产,导致实际犯罪人被遗漏追责,既不公平,也有损相关产业发展。他指出刑事诉讼法难以与当下社会发展相匹配,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增加涉物之诉,使得案外人有刑事诉讼之内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以适应社会发展。

最后,主持人王晋副教授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分享,与会专家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与协同治理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考和建议,对于推动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在热烈的讨论和深入的交流中圆满结束。

本文原文来自中传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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