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784436519_121123700

王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财产问题双方很快协商一致,但就孩子抚养的问题,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并表明最后的底线:谁抚养孩子,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张女士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无奈之下只能答应。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平分。张女士取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孩子随同张女士生活,王先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王先生每周可探望一次孩子。离婚三年期间,张女士因客观原因,收入越来越少,而随着孩子的成长,孩子的支出却越来越多,张女士抚养孩子感觉越来越吃力,张女士咨询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现在还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吗?

律师解析

一、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未发生改变,子女的具体情况亦无变化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判决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首先,双方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作为成年人理应理解签署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一经完成,不得随意变更。

其次,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一方为了取得子女抚养权而自愿放弃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亦是主动负担更多义务的体现,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反悔。

基于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时,事后又要求支付的,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苏0602民初1830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父母于2012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其父亲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不足四年,孩子作为原告,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即孩子父亲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父母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于法不悖,因而该约定对原告父母均具有约束力,理应得到双方的自觉遵守和切实履行。且诉讼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庭经济、工作生活状况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对原告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故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再按原来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费负担的约定来履行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有正当理由时,仍可要求支付抚养费

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在直接抚养一方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子女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之时,法律本着父母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法定义务的原则,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考虑,仍应支持子女主张抚养费,毕竟抚养费设定的目的是给予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物质生活上的保障,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利。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这一条款,一些法院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侵害他人权利部分的内容无效。夫妻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但该约定侵犯了孩子应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处获得抚养费的权利,故子女仍有权利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亦有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此条规定可知,不论父母的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对于这个必要时候应当有正当理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正当理由包括: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第三,其他正当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约定不付抚养费,后续又主张支付而得到法院支持的,一般都是因为随着孩子的成长,其对于抚养费用需求进一步增加,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而支持其要求支付的诉请。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抚养一方因下岗或疾病等原因,不再具备离婚时的经济条件,凭一己之力已难以维持孩子的基本生活;或者孩子在身体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比如身患重疾,需要持续不断的治疗,因此导致抚养一方难以支撑。

笔者认为,在子女确系必要时,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应当得到法院支持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抚养费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的基本支出,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允许在必要时索要,是基于儿童成长的角度考虑,但同时亦应考虑以下问题:

  1. 为了孩子已经在共同财产方面,额外获得了部分财产;另一方放弃了部分财产,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还需再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处理情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能片面地孤立地看待某一问题,应该综合来看,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已经在共同财产方面做出大量让步,另一方或子女离婚后再要求支付抚养费则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在处理抚养费增加及支付时,应全案考虑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补偿等,不应武断直观地只处理抚养费支付问题。

同时,笔者也建议,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已经隐含了财产折抵抚养费用的意向,应尽量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如果是以判决或调解方式离婚的,在有财产分割折抵抚养费用时,也应要求法庭予以记录或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以便于后续发生争议时作为处理依据。

  1. 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而后又要求支付,会因协议离婚或诉讼调解离婚而有所不同吗?

会有区别,诉讼调解离婚大多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一般来说,当事人也更理性、更慎重。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不仅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也会做进一步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即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一些地方法院也进一步明确,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第五条还规定:“当事人为争要子女等目的而放弃索要子女抚育费的,如果其抚育能力不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法院仍应当判令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是经法院调解离婚,主动放弃抚养费的,再次索要抚养费的概率会更小。

三、离婚后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还是子女本人?

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一并处理孩子抚养、抚养费支付、共同财产处理、损害赔偿等一系列不同的问题,虽其中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但子女并非是离婚协议中的当事人;离婚之后,如果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则要根据具体争议的内容不同而分别处理,进而分化属于不同的案由,如财产问题分化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问题分化为变更抚养权纠纷;损害赔偿分化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要求增加抚养费分化为抚养费纠纷……因此,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分化为了不同的案由。同样的,单就增加抚养费这一项,应为抚养费纠纷。

而抚养费的支付,直接影响的是子女的权利,因为抚养费的本质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有权利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起诉讼时,也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当然,如果是一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仅是要求对方承担的,可以以支出抚养费一方作为原告。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误以为孩子未成年,应当以自己作为原告,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最终面临的可能是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比如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吉0106民初3320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后法院认为:子女是抚养费请求权的法定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与子女所主张的抚养费有间接利害关系,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未履行部分的抚养费以及尚未发生的抚养费,应当以子女为原告,而不能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最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同理,在原本约定无须支付抚养费,后面又要求支付的,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抚养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综上,案例中的张女士虽在离婚时自愿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但其离婚后因客观原因收入越来越少,而子女的支出越来越大,导致她已无力提供给子女良好的生活条件,其可以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王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在其能举证证明自己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子女的诉求应当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有变化,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