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借款时预扣利息,本金和利息该怎么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借款时预扣利息,本金和利息该怎么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905031

在民间借贷中,"砍头息"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即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利息。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本金和利息应该如何计算?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3日,杨某与马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载明杨某向马某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利率为月息1%,杨某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日,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242500元。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要,杨某仍未还款,马某将杨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000元。

杨某未答辩。

审理过程中,马某述称剩余7500元本金系通过现金方式出借。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本金数额如何认定?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某向马某借款,有转账记录、《个人借款合同》为据,本院予以认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期内应付利息为7500元,与马某自述通过现金出借的数额一致。马某向杨某转账242500元,余款交付现金的方式与日常经验法则不符。马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曾向杨某交付现金,也未能就特殊转账数额作出合理说明,其述称的7500元现金借款应认定为预扣利息,实际出借金额为242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杨某应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242500元。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即年利率12%,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杨某应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对马某主张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马某还款24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预扣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使得借款人实际取得、支配和使用的本金低于约定数额,如果仍要求借款人按约定本金履行偿还义务、计算利息,将会导致出借人和借款人权利义务的失衡。因此,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主张本金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砍头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要注意识别和规避风险,拒绝“砍头息”,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备权益受到侵害后举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