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据怎么写?来聊规范书写与重要意义
定金收据怎么写?来聊规范书写与重要意义
定金收据作为交易凭证和法律依据,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确实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作为凭证,还是在法律层面作为依据,以及在财务管理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常见的定金收据模板
定金收据大同小异,基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等主要内容。请看下图。
接下来说说定金收据书写的规范。
(一)标题
标题应明确为 “定金收据” 或 “收条”,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以突出其重要性。这样的标题简洁明了,让人一眼就能看出该文件的性质。
(二)正文
金额:明确收到的定金金额,采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书写,以避免金额产生歧义。例如,“今收到定金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小写)1000 元。”
时间:准确记录收到定金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如 “收款时间:2023 年 10 月 15 日”。
双方信息:详细写明交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双方身份明确。例如,“交款人:张三,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收款人:李四,身份证号:987654321098765432。”
收款原因:说明收取定金的原因,例如是因为签订了某合同或进行某项交易。如 “收款原因:张三与李四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落款
签名:收款人应在落款处签名,以确认收到定金。签名要清晰可辨,最好使用正楷书写。
盖章:如果是单位收款,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增加收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经手人: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 “经手人:” 的字样。例如,“经手人:王五”。
代收人: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 “代收人:” 字样。例如,“代收人:赵六”。
总之,规范书写定金收据需要注意标题、正文、落款的各个要点,确保金额、时间、双方信息等准确无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定金收据的法律特征
(一)从属性
定金具有从属性,它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主合同因为各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那么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会随之失去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它的命运与主合同紧密相连。这种从属性确保了定金在合同体系中的特定地位,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二)实践性
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如果甲方没有实际向乙方交付定金,那么这个定金条款就不能产生担保的效力。在实际交易中,这种实践性特征要求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定金的交付义务,以确保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
(三)预先支付性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为了确保承包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任务,往往会要求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这种预先支付的方式可以促使承包方更加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为发包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四)双重担保性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了定金,如果买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那么买方就丧失了定金;如果卖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卖方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双重担保性有效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提高了合同的履行率。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一)对主合同的影响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例如在房产交易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但买方未交付定金,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如果约定了订金条款而买方未交付订金,那么主合同可能无法成立。
(二)违约后果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商品买卖中,若买家交付了订金后不想购买商品了,卖家只需退还订金即可;但如果买家交付了定金后违约,卖家则无需退还定金。若卖家违约,收取了定金后不想出售商品了,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家。
(三)数额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而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一般无限制,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比如在一项主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元的交易中,定金不得超过 20 万元;但订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确定。
(四)担保性质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为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例如在服务提供合同中,定金的交付意味着双方对合同履行有更强的约束;而订金更多地被视为预付款,对合同履行的担保作用较弱。
定金罚则
(一)具体内容
定金罚则具体内容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定金,如果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那么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乙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方。
(二)适用条件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只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才能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甲方没有实际向乙方交付定金,那么这个定金条款就不能产生担保的效力。
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三)特殊情况规定
《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定金与违约金不同,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及实际供货结算中将定金折抵货款,并不改变定金的性质。定金作为合同债务履行之担保,其作用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全部阶段。
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但不履行的,不适用强制执行。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定金条款不宜适用强制履行。
原告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合同。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
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解约定金。在明确约定解约定金之场合,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罚则,无须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数额必须在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以内约定。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