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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803251

在借贷纠纷中,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读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2015年5月29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石狮支行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秦某与某银行石狮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借款人A公司向某银行石狮支行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的借款在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即保证期间为2016年5月29日到2018年5月29日。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2016年1月12日,某银行石狮支行将A公司诉至石狮法院,该案经判决后,A公司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但截至2019年9月17日仍剩余债务119.36万元未支付。

考虑到此时秦某对债务的保证期间已届满,某银行石狮支行遂向秦某发送《催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A公司的上述债务尚欠本息金额,保证人已收悉某银行石狮支行对该剩余债务的催收通知,保证人对剩余债务的担保事宜进行再次确认,承诺重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新的保证合同内容,并由秦某在落款“保证人”处签字确认,由此新的保证合同成立。

2022年1月7日,某银行石狮支行再次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对A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秦某的保证责任认定,首先,A公司尚欠某银行石狮支行的借款本息经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119.36万元未执行到位。其次,秦某在原保证期间届满后,在某银行石狮支行送达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该通知书已明确、清晰载明新保证合同的内容,足以认定秦某对债权人作出了就A公司的剩余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秦某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秦某应按照《催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新保证合同的内容对A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判决秦某对A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后,秦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债权人应注意保证期间届满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及时向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使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不过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让保证人在具有新的保证合同成立内容的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等形式,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新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需督促债务人按时足额履行债务,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此也提醒各担保人,保证非儿戏, 签字需谨慎,签字时需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限,一旦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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