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转账哪些可以认定为借款?看紫阳案例
情侣之间的转账哪些可以认定为借款?看紫阳案例
情侣在恋爱期间难免有转账交往,通常也不会“打借条”,哪些转账是借款?哪些又是赠与呢?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山东省青岛市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紫阳县双桥镇甄美丽通过微信认识。在建立恋爱关系过程中,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贾英俊通过微信向甄美丽转账34笔,金额32610元,甄美丽退还12笔,金额10640元。2022年10月26日,贾英俊支付8899元购买iPhone14Pro手机一部给甄美丽使用,2023年6月14日,甄美丽将该手机退还给了贾英俊。2023年1月19日,贾英俊支付994元帮甄美丽购买机票一张。2023年5月1日,贾英俊通过支付宝帮甄美丽支付房租及中介费13450元。
(图源网络,侵删)
因贾英俊要求甄美丽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未果,故贾英俊将甄美丽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根据贾英俊、甄美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贾英俊向甄美丽的转款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种类型是甄美丽微信中载明“那短暂借给我ok不”“先借我好吗”“还寻思实在不行就向朋友借了”“我还想问你借三百”“有两百不”,以及甄美丽将自己向父母表示可以借钱的聊天记录转发给贾英俊,上述类型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贾英俊已实际交付,应当认定为借款,甄美丽应负责偿还。
第二种类型是“520”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贾英俊微信中载明“宝宝想吃啥”“明天跟弟弟好好过个年”等多笔转账,应当认定为贾英俊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甄美丽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该部分转账,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种类型是贾英俊提供的支付宝以及购买机票的支付转账记录,从双方的聊天内容可以看出系甄美丽要求贾英俊帮其支付,不具有赠与的性质,甄美丽应返还给贾英俊。关于贾英俊主张的购买手机款项,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该手机系贾英俊与甄美丽合伙直播并分红,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该手机甄美丽已返还,故法院不予支持。
经计算,甄美丽应返还贾英俊款项23144元。关于贾英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5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甄美丽偿还贾英俊2314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寄语
阮书讷
承办法官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无偿的赠与,也可能是有偿的借贷。不同的转账,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如果转账具备某些特征,足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赠与而非借贷时,如果数额不是过高,则一般可以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