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的婚姻,为何被判无效?
二十年的婚姻,为何被判无效?
长达20年的婚姻关系,为什么被判决无效?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读婚姻无效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小梅(化名)之母与被告小军(化名)之母系同胞亲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1年1月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因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2024年5月13日,原告小梅到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小军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后,原告小梅经家人劝说,于2024年5月27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遂判决:原告小梅与被告小军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心语
婚姻家庭制度直接关系国家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被视为社会安定的基石。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直接影响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安定秩序具有负面影响。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因其体现的是审判权对婚姻是否违法无效的价值评价,一经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就须认真进行审理,婚姻关系最终是否被确认为有效,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且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不能适用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